地方特考環保行政考試科目 環保行政工作內容與分發單位

發布日期: 202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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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環保行政工作內容

環保行政主要辦理環境保護教育宣導及環境保護人員訓練計畫之擬訂與推動事項、污染防制費徵收及運用之規劃與推動事項、環保專業人員證照管理研訂與推動事項、污染源追蹤改善事項等。

  • 分發單位: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海岸管理工程處等。
  • 薪資待遇:環保行政薪水,請參閱«地方特考薪水待遇»。

地方特考環保行政考試科目

地方特考環保行政考試科目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包括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與英文。三等專業科目為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環境規劃與管理、環境科學;四等專業科目為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環境科學概要。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三等環保行政科目

類科

三等環保行政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專業科目

3.水污染與土壤污染防治
4.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
5.環境規劃與管理
6.環境科學

四等環保行政科目

類科

四等環保行政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3.環境污染防治技術概要
4.環境規劃與管理概要
5.環境科學概要

地方特考環保行政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環保行政類組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

年齡限制

年滿18歲者。

學歷

三等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四等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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