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教育行政考試科目-教育行政工作內容與分發單位

發布日期: 2025年9月14日

類科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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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教育行政工作內容

教育行政主要綜理有關各項教育業務及有關教育事務施政計畫及報告研擬事宜;教育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修正、執行、考核與監督等。

  • 分發單位:縣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研習中心、家庭教育中心、體育場及各級學校單位等。
  • 薪資待遇:教育行政薪水,請參閱«地方特考薪水待遇»。

地方特考教育行政考試科目

地方特考教育行政考試科目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包括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與英文。三等專業科目為行政法、教育行政學、教育哲學、教育心理學、教育測驗與統計、比較教育;四等專業科目為行政法概要、教育概要、教育行政學概要。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三等教育行政科目

類科

三等教育行政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專業科目

◎3.行政法
4.教育行政學
5.教育哲學
6.教育心理學
7.教育測驗與統計
8.比較教育

四等教育行政科目

類科

四等教育行政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3.行政法概要
4.教育概要
5.教育行政學概要

地方特考教育行政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教育行政沒有科系限制,只要符合學歷皆可報考,其中特別推薦兩大族群來報考:1.因教師名額僧多粥少想轉換跑道,但仍有志從事相關工作的師範生;2.沒有修過教育學程卻喜歡學校環境,對教育工作有理想與抱負的人。

年齡限制

年滿18歲者。

學歷

三等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四等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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