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一般民政考試科目-一般民政工作內容與分發單位

發布日期: 2025年9月14日

類科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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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一般民政工作內容

凡與民眾有關之業務皆為民政辦理範圍,例如:文化社會教育、災害防救、造冊、發放補助款、公文往返、協助村里長等一般民政相關業務等。

  • 分發單位:縣市政府民政局、鄉鎮市區公所等。
  • 薪資待遇:一般民政薪水,請參閱«地方特考薪水待遇»。

地方特考一般民政考試科目

地方特考一般民政考試科目分為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共同科目包括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與英文。三等專業科目為行政法、行政學、政治學、地方政府與政治 ;四等專業科目為行政法概要、行政學概要、地方自治概要。應試科目前端有「※」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三等一般民政科目

類科

三等一般民政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20%、法學緒論20%、英文60%)

專業科目

◎3.行政法
◎4.行政學
5.政治學
6.地方政府與政治

四等一般民政科目

類科

四等一般民政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3.行政法概要
※4.行政學概要
◎5.地方自治概要

地方特考一般民政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一般民政類組只要符合學歷限制,即可報考,沒有科系限制,加上缺額眾多,是許多非本科系考生熱門選項之一。

年齡限制

年滿18歲者。

學歷

三等

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四等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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