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議程
- 會議日期:2023-07-13
- 地點:N/A
報告事項
無
討論事項
無
會議紀錄
- 主席:黃榮村
- 出席者:黃榮村 周弘憲 楊雅惠 吳新興 何怡澄 王秀紅 伊萬•納威 陳錦生 姚立德 陳慈陽 周蓮香 許舒翔 周志宏 郝培芝
- 列席者:劉建忻 張秋元 李隆盛 劉約蘭 朱楠賢 侯景芳 呂建德 許秀春
報告事項決議
貳、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44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第143次會議,考選部函請舉辦112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12年交通事業鐵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1.照案通過,請何委員怡澄擔任本項考試典試委員長。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呈請特派,另於同年6月30日函復考選部。 決定:洽悉。 三、書面報告 (一)總統民國112年6月21日令制定公布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洽悉。 (二)總統民國112年6月21日令制定公布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洽悉。 (三)考選部函以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1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擬增額錄取合計524名(提報院會資料不含部函附件二)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准予增額錄取524名。 四、銓敘部業務報告(周部長志宏報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派用人員概況 陳委員錦生:1.公務人員分為��任文官、政務官與契約人員三大類,派用人員屬於何類?派用人員並非常任文官,但其退撫及休假等權利準用常任文官有關法律,與常任文官享有相同福利,其與約聘僱等人員之福利亦不相同,以派用條例的法源依據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派用人員是否屬契約人力?如為契約人力,其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劃,可否與約聘僱等契約人力併同衡酌?又派用時有無給予聘書或簽訂契約?是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法律關係? 2.派用條例在104年6月17日廢止,回歸我國憲法考試用人精神,且廢止時訂有9年過渡期,當時訂定9年過渡期應有所考量,現在維持現狀有何窒礙之處?部擬修正方案是部主動提出,或是該等人員要求?若無法依法執行,應有充足理由,避免衍生其他問題。3.如同意派用人員將來可以擇優轉調不同機關,他機關是否即應同意?對於他機關原有人員之陞遷會否產生影響?部應了解有無其他未竟事宜,妥慎研究。 周委員蓮香:1.銓敘部今日報告派用條例廢止後派用人員概況,屬我國公務人力管理上早期制度所衍生之問題。就派用人員而言,其設置起因於我國發展初期,政府為解決緊急或重大工程所需人力,但此制度運行許久後,卻使臨時機關與人力轉而常態化,如簡報第16頁所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的10個職稱,由上而下為副處長至副工程司,派用人員共計29人,任用人員僅4人,若扣除副工程司,派用19人,任用人員僅1人,可見該單位派用人員對於業務推動有重要影響。2.惟由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看,關鍵考量點應是派用人員之績效表現、專業性與所任職位之重要性等。近年來政府機關工程人員,由現行高普考試甄補人力常有錄取不足額的情形發生,若派用人員可長久任職且升任至主管職位,顯示其確有足夠之專業能力可協助政府施政,因此若由專業角度而論,此類人才可為機關所用而應放寬職務任用範圍。基此,建議銓敘部可針對派用人員之工作表現與專業能力等加以探討,研議後續該如何因應。 姚委員立德:感謝部報告派用條例廢止後派用人員概況,並依交通部及臺北市政府等機關建議,研擬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其施行細則來紓解機關用人問題,部結論建議採行方案一,擬修正施行細則較為簡便,但可否完全解決用人機關問題,他機關有無合適位置安置,或影響調任他機關原有人員陞遷等問題,請部妥為審酌;至於方案二,擬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未來施行細則亦可能配合修正,此方案讓派用人員調任範圍較具彈性,是否較能全面性解決機關派用人員問題?部結論未建議採行方案二,相關考量或修法作業有無困難之處,請部補充說明。 王委員秀紅:1.銓敘部今日針對派用條例廢止後派用人員概況提出報告,派用人員制度之形成有其歷史背景,但該制度運行迄今,產生人員任用上的諸多難題。如今日報告所述,派用條例廢止後,雖有9年過渡期,將在明年6月18日屆滿,但在法定過渡期屆滿後,仍會有部分人員尚未離職,對於機關人員陞遷等職務流動性造成影響。2.銓敘部依據用人機關建議,就各機關所餘派用人員之人力應用研議二解決方案,均為放寬派用人員調任不同機關,但調任職務範圍不盡相同。雖部結論建議採用方案一,以研修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之方式處理,修法期程較短且已可適度解決機關人力運用問題,惟就該二方案而言,所能調任之機關仍屬有限,且派用人員調任他機關後,也可能影響他機關之人事運作,換言之,無論採用何方案,派用人員人力��用與配置問題恐仍存在。建議部應與用人機關,就未來將採行之方案進行充分溝通,包括人員陞遷與橫向調動等研議適當作法,解決此一歷史問題。 楊委員雅惠:1.感謝部報告派用條例廢止後派用人員概況,派用人員制度確實有若干值得思考之處,部為解決交通部及臺北市政府等機關用人問題,擬議二方案,方案一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較易處理,方案二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須送立法院審議;個人對於二項方案並無意見,但為修法周妥性,建議同時考量派用、聘用、約僱等人員之福利、年資、進用程序、待遇及保障等制度差異,通盤檢討研議。2.據部報告,派用條例廢止時,中央13個原派用機關及地方10個原派用機關,均已依規定修正組織法規為任用機關,但現職派用人員至本年4月底止仍有1,312人,是否係因為現職派用人員富有工作經驗與專長,為機關所需而予留任?3.派用條例制定之初,係為配合推動國家建設等重大政策,讓機關能及時遴補無法經由高普考試進用的專業人力,但經過多年,時空背景已變遷,如何解決派用人員留用後相關問題,須否放寬派用人員得於不同機關間調任同職稱或不同職稱,但職務列等相當職務?放寬現行規定之必要性及現行機關間調任情況等,均請部補充說明。4.派用人員對於早期國家重大建設著有成效,部研擬修正方案,係為兼顧廢止派用條例意旨與符合機關業務需要,所為彈性處理方式,為避免外界產生誤解,建議本案新聞稿宜審慎處理。 吳委員新興:1.有關派用人員之人力運用,是國家發展與文官制度建構過程中所形成的歷史問題之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規定,9年過渡期期滿後,派用人員雖可繼續派用,但應留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據簡報資料第10頁所示,在過渡期期間內,派用人員自願退休的比率為72.52%,自願退休比率頗高,因此個人認為,過渡期後仍在任之派用人員,其人力運用已有法律依據,且自願退休的比率也很高,如按上開現有法規繼續執行,相關問題即可解決簡化,銓敘部今日研議提出二項方案,有無必要,考量為何?請補充說明。2.就部所提之二方案而言,均放寬派用人員得調任他機關,但方案一調任範圍較窄,方案二相對較寬;無論何方案,部所持之基本原則均是所調任之職務應與其原職務之「列等」相當,避免造成不公,此原則可予認同。惟如上述,除部提出之二方案外,尚可依循現行規定辦理,建議部針對此三種途徑,研議最可行之方式,圓滿解決派用人員人事問題。 周部長志宏、劉秘書長建忻、蕭司長正祥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院長意見:民國58年制定派用條例時,是有其歷史背景的,50年代時值我國經濟起飛,政府正逐步陸續規劃展開十大建設等各項重大建設,當時進大學就讀的人數亦約僅10%,且大部分優秀大學畢業生都選擇出國留學,政府部門經由高普考等國家考試任用的人員也少,所以為了延攬人才進入公部門服務,以解決當時政府需才孔亟的問題,才規劃了派用人員這項制度。至於派用人員過渡期間屆滿後人力運用相關問題,究竟應採取部所研擬的方案一或二才屬妥適?抑或循序漸進先採方案一,再視情況採方案二等,請部掌握該項制度的歷史背景,並以解決問題導向,妥為規劃。 決定:洽悉。 五、臨時報告(無)
討論事項決議
參、討論事項 考選部函陳該部組織法修正施行日期,處務規程暨編制表修正草案及其施行日期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及本院考選處意見通過。
臨時動議
肆、臨時動議 一、周召集人弘憲提:審查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一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1.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 二、考選��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6次增聘閱卷委員1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三、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第2次增聘典試委員1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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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
第14屆第37次會議
一、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171頁至第204頁)。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該會處務規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暨編制表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205頁至第240頁)。 三、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5年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