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議程
- 會議日期:2023-09-14
- 地點:N/A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52次會議紀錄(原件印附議程第2頁至第10頁)。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無) 三、書面報告 (一)銓敘部函陳關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7條之1及第11條條文暨編制表修正,並溯自民國112年7月15日生效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1頁至第183頁)。 (二)銓敘部函陳「中華民國113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84頁至第246頁)。 四、銓敘部業務報告:公務人員考績法再修正條文重點說明 五、臨時報告
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陳閱卷規則等4種法規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247頁至第284頁)。 二、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285頁至第347頁)。 三、銓敘部函陳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348頁至第364頁)。 四、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365頁至第370頁)。
會議紀錄
- 主席:黃榮村
- 出席者:黃榮村、周弘憲、周蓮香、楊雅惠、何怡澄、王秀紅、姚立德、伊萬•納威、、、陳慈陽、許舒翔、周志宏、郝培芝
- 列席者:劉建忻、張秋元、李隆盛、劉約蘭、朱楠賢、呂秋慧、、、、
報告事項決議
一、宣讀本屆第152次會議紀錄。決定:確定。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無)三、書面報告(一)銓敘部函陳關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第7條之1及第11條條文暨編制表修正,並溯自民國112年7月15日生效一案,報請查照。決定:准予備查。(二)銓敘部函陳「中華民國113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預算案」一案,報請查照。決定:准予備查。四、銓敘部業務報告(周部長志宏報告):公務人員考績法再修正條文重點說明楊委員雅惠:1.銓敘部今日報告目前研擬之公務人員考績法再修正條文草案,該法一直都是公務人員最關心的法規之一,但歷來提出多次修法均未能通過,本次部透過組設工作圈並多方徵詢外界意見後,針對考績辦理方式,在不增加過多經費的前提下,提出再修正條文,若將來能順利完成修法,應可提升考績法獎優汰劣的功能,個人肯定部之努力。2.過去所擬修正版本,多次訂定考績優等之評分等第,本次則改採甲等且考績分數達90分以上的激勵機制,並限定5%之比率,防止寬濫,其獎勵機制係與陞遷法結合,讓表現優秀的同仁能更快速取得陞遷機會,獎優措施更具體積極,並不增加財政經費負擔,應較易取得外界認同。3.有關面談機制部分,雖能讓同仁瞭解考績不佳的原因,然對主管人員而言仍有執行上的壓力,因同仁面對考績不佳的評語,恐讓面談趨於緊繃;但個人仍認為透過面談讓同仁瞭解表現不佳之原因,而得以自我檢討改進是應有的作法,對於日後同仁的進步或不適任而需淘汰等,都能有所依據。4.簡報第17頁,有關曠職連續達4日或1年累計達10日者,考績法原規定為一次記二大過,本次部擬再修正條文則將此情形規定為應予免職。如此一來恐使短暫的連續曠職,等同長期評價下的不適任,個人認為此間應有所差異。免職為公務人員人事管理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對於短暫期間的表現不佳者,相較於經年累月的違失行為者,後者尚有輔導與改善時間,但連續且短期的曠職卻必須直接淘汰,個人認為對於短期連續曠職者也應賦予改過機制,建議不立即免職,仍維持原有記過機制,先透過機關瞭解同仁實際情��,以保留緩衝空間。5.另有關簡報第14頁,明定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程序不併行,部擬再修正條文增訂有關彈劾糾舉程序發動時之權宜措施,增訂原因為何?請補充說明。姚委員立德:提供以下幾點意見供部參考:1.本次部所擬革新機制之一增列乙等以下考績應附記理由,讓同仁瞭解可資精進之處;考量一般民間機構多能提供所屬全體員工,綜整性書面考核意見,建議公務人員除了考列乙等以下應附記理由外,考列甲等以上也應附記理由,方能讓同仁明確知道卓越表現之處,俾未來持續精進。2.部擬革新機制之二連續3年考績甲等90分以上人員,得列入同官等範圍內上一順位陞遷序列或得經主管機關首長核定為模範公務人員,考量其連續3年考績甲等90分以上,或未能即時有上一順位陞遷序列可資列入,即時辦理陞遷,建議審酌放寬符合上開條件之績優人員適用優先陞任之年限,俾對同仁有更實際鼓勵。3.部與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人事總處共同組成「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二程序關係工作圈」,其中有關現行專案考績是否調整之議題,人事總處仍有顧慮,該顧慮有其原因與合理性,建議部再與人事總處研議妥處,讓司法權與行政權找到平衡點。王委員秀紅:1.針對銓敘部今日報告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再修正條文的各項重點,個人贊成朝此方向修正。歷來考績法之修法難度頗高,曾5度函請立法院審議,每次銓敘部都能與時俱進地提出相關修正,本次部與司法院及行政院等有關機關籌組工作圈,進行跨部會討論,以資周妥,惟考績法之修正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各機關受考之公務人員,雖難以普遍調查全體公務人員意見,但個人認為要使本次修法順利推動,除廣納各方意見,也可讓公務人員瞭解修法後對其權益將有更好的保障,以取得公務人員之認可,進而提高修法之可行性。2.過去公務人員考列甲等比率,係以箋函方式向各機關建議考核比率,本次部擬再修正草案則將該訂定甲等比率之辦理方式入法,將來有明確法律依據,各機關考績比率得以一致,考績甲等90分以上部分也訂定5%的比率,另外考績丙等與丁等部分也增加具體行為態樣與相應之評價,例如酒駕與性騷、跟騷行為等,都使考績評比更為明確。3.考績面談機制也是本次部擬修法重點,面談能讓同仁更瞭解年度的工作表現與其他可再精進加強之處,對於人力資源的提升應有所助益。惟個人提醒,各國考績考評方式有其文化差異,其他國家採行的方式,我國未必可行,因此有關考績面談機制的實際執行,建議可逐步推展,讓考績面談的導入成為新的文化,使機關主管及公務人員由瞭解而逐漸適應。伊萬•納威委員:1.據瞭解中央及地方機關同仁對現有考績法相關規定仍有頗多意見,均希望考績法修訂能更完善。肯定部研提本次再修正草案版本,希望能夠達到考績法獎優汰劣功能,激發公務人員工作士氣。2.部擬本次再修正草案版本,邀集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人事總處共同組成「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二程序關係工作圈」共同研議,修正重點除優化現有規定,也將部重要令(函)釋入法,並增訂相關革新機制等規定,可謂是含括過去5次修正草案最完整的版本。依據院長在110年考績法修正草案說明會裁示部研議考績制度整體結構性改革之可行性,對考績法做出前所未有的改進,個人非常肯定部的用心,相信應可順利通過審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前,請部儘早積極與立法院溝通,俾將來本修正草案順利完成修法。3.請教107年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草案,立法院審議未果緣由為何?本次修正內容有無回應立法院等相關意見?另部分考績法令(函)釋有其時間合宜性,請部檢視及釐清相關令(函)釋入法之妥適性,俾期建構更完善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何委員怡澄:1.觀之考績法歷來修法過程��該法修正草案已5度函請立法院審議,由此可知其對公務人員權益影響之重大,修法確有難度。個人想進一步請教,過去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考績法草案,立法院保留哪些條文進入黨團協商?協商過程中各黨團提出哪些意見?本次修法版本是否已將該等協商意見納入研修?請部補充說明。2.現行考績法乃民國96年修正迄今,鑑於本院歷屆均針對考績法提出修法版本,期能提升公務人員人事制度獎優汰劣功能,建議本屆也應廣納外界意見,針對問題提出考績法修正草案,並積極與國會溝通,展現本院持續精進公務人力品質之努力,並回應廣大公務人員期待。3.本次部擬再修正條文,規劃新的獎優機制,針對連續2年與連續3年考績甲等90分以上訂定不同的激勵機制,惟個人建議,一般要取得甲等90分以上的表現非常不容易,要連續2年或3年達該標準甚具難度,為了鼓勵公務人員長久在其崗位持續努力精進,建議激勵機制可酌賦予彈性區間,例如3年內或4年內獲得2次或3次甲等90分以上之評價,即可取得優先陞任條件與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等獎勵,讓同仁保有持續努力的動機,發揮更大的激勵效果。周委員蓮香:1.感謝部條列式說明,俾委員清楚瞭解歷年考績法修正重點。110年院長裁示請部研議考績制度整體結構性改革之可行性,本次部擬再修正條文雖尚未完成上開目標,但已掌握了激勵和懲罰兩大重點,可感受部之用心,在現有條件下研提可行之修正方案,包含增訂考績甲等90分以上激勵機制,以及調整考列丙等及丁等定位與條件等,讓此次修正版本較可能獲得認同,值得肯定。2.部擬考績法再修正條文,增訂年度中主管(或授權人員)應與受考人面談機制,此規劃極佳,惟為使面談機制能夠發揮預期效果,建議實際執行前能輔導各級主管及人事單位人員學習相關溝通技巧。3.考績評分之執行細節,應予重視並確實落實,避免引發不必要爭議,並充分發揮鼓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之正向功能。周部長志宏及雷司長諶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決定:洽悉。五、臨時報告院長講話:上週前往英國,拜會英國文官學院(CivilServiceCollegeLimited)、英國國會上議院、內閣辦公室及文官委員會(CivilServiceCommission)等相關部門與機構,感謝保訓會同仁協洽英國文官學院安排行程,也特別感謝駐英大使等人的安排與陪同,使參訪行程順利圓滿。英國政府體制與我國有相當大的差異,民情亦不相同,英國政府組織調整及人員進用非常靈活,能因應局勢變動,隨時變更,其極具彈性及善用公私部門合作的模式,背後的價值觀,非常值得借鏡。此行參訪,有以下幾點心得:1. 英國人口約6千7百萬人,但其常任文官只有近50萬人;因為英國所稱的常任文官,僅指涉中央政府所屬的公務員,不包括地方政府公務員、衛生醫療機構人員、警察人員、軍職人員及事業機構人員,與我國公務員範疇明顯不同。如果要作兩國公務人力運用之比較,須注意此項統計數據的差異性。2. 英國政府招募公務員,是朝分權機制辦理,由內閣辦公室或各部門自行在架構內依法進行招聘,文官委員僅就各項招聘作業進行監督。且其各級政府公務人力招募工作,也可以外包給民間機構辦理。至其高級文官遴(招)聘,則開放公務員體系內部與外部優秀人員共同競爭。3. 英國公務員訓練,大多由各部門外包給民營公司辦理;英國公務員有快速陞遷方案,吸收優秀大學畢業生投入公務員行列,並給予跨部門歷練及陞遷的彈性。此次參訪期間也出席由保訓會與英��文官學院合作並移地英國倫敦舉辦的「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112年訓練」國外研習開幕典禮,這部分請郝主委補充報告。另外,此行拜會牛津大學政府成果實驗室等之情形,亦請秘書長補充。郝主任委員培芝及劉秘書長建忻補充報告(略)。決定:洽悉。決定:洽悉。
討論事項決議
一、考選部函陳閱卷規則等4種法規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決議:1.照部擬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二、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銓敘處意見通過。三、銓敘部函陳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銓敘處意見通過。四、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決議:1.照案通過,請楊委員雅惠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
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函陳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第6條、第8條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決議:1.照部擬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二、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解除聘用委員1名名單一案,請討論。決議:照名單通過。三、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第6次增聘口試委員1名名單一案,請討論。決議:照名單通過。四、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2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12年交通事業鐵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典試委員94名名單一案,請討論。決議:照名單通過。決議:照名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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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
第14屆第37次會議
一、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171頁至第204頁)。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該會處務規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暨編制表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205頁至第240頁)。 三、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5年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