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屆第155次會議

發布日期: 2023年9月28日

會議議程

  • 會議日期:2023-09-28
  • 地點:N/A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54次會議紀錄(原件印附議程第3頁至第11頁)。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153次會議,考選部函陳閱卷規則等4 種法規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1.照部擬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修正發布,並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考選部。 (二)第153次會議,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1.照案通過,請楊委員雅惠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呈請特派,另於同年月15日函復考選部。 (三)第153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第6條、第8條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1.照部擬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修正發布,並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考選部。 三、書面報告 有關銓敘部函陳公教人員保險112年度上期結算總報告及相關資料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2頁至第71頁)。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保障事件任用類型分析-以消防警察特考及格人員任用事件為例 五、臨時報告

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72頁至第77頁)。 二、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78頁至第108頁)。


會議紀錄

  • 主席:黃榮村
  • 出席者:黃榮村、周弘憲、楊雅惠、姚立德、何怡澄、伊萬•納威、王秀紅、陳錦生、周蓮香、許舒翔、周志宏、郝培芝、呂建德、許秀春
  • 列席者:劉建忻、張秋元、李隆盛、劉約蘭、朱楠賢、呂秋慧

報告事項決議

一、宣讀本屆第154次會議紀錄。決定:確定。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一)第153次會議,考選部函陳閱卷規則等4種法規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1.照部擬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修正發布,並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考選部。決定:洽悉。(二)第153次會議,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1.照案通過,請楊委員雅惠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呈請特派,另於同年月15日函復考選部。決定:洽悉。(三)第153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第6條、第8條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1.照部擬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修正發布,並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考選部。決定:洽悉。三、書面報告有關銓敘部函陳公教人員保險112年度上期結算總報告及相關資料一案,報請查照。決定:准予備查。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郝主任委員培芝報告):保障事件任用類型分析-以消防警察特考及格人員任用事件為例陳委員錦生:1.保訓會今日報告消防警察特考及格人員任用事件,該等救濟事件係起因於警察人員為一條鞭人事管理機制,訂有全國一致之陞遷序列表,但消防警察人員人事任免權責係由各地方政府管轄,其任免陞遷並未有全國一致規範,而是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所訂之陞遷序列表辦理,消防警察人員因此差別待遇所提出之救濟案件,保訓會不僅秉持平等原則依法審理,更積極促成內政部修正其原分發作業規定,值得肯定。2.據了解,非警察學校畢業之警察人員,即俗稱之外軌警察,雖公費受訓,但並無相應之服務年限,可隨時離職,無須賠償;反之,畢業於警大、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之警察人員,即俗稱之內軌警察,則負有相應之服務義務;另外,實務上內軌警察之職務表現,是否較外軌警察更具穩定性、向心力與團結性等優點,這些因素於檢視相關問題及規劃解決方案時,均應納入綜合考量,以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係保障實質平等,爰不宜僅以通過相同考試,即認定應賦予一致之任用權益,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3.請教���防警察人員任用事件,其審理結果係經駁回及撤銷者,後續有無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案例?請保訓會補充說明。周委員蓮香:1.保訓會今日就保障事件任用類型分析-以消防警察特考及格人員任用事件為例進行報告,有助委員瞭解消防警察任用實務上的問題,尤以其工作非常辛苦且危險,近來備受關注,相關權益與建議應予重視。2.有關消防警察人員之錄取任用問題,保訓會已促成內政部於110年12月28日修正原分發作業規定,使該日之後到職者能以分隊長同一序列職務任用;惟該修正規定未溯及既往,之前已通過訓練者,仍須等待職缺才有機會升任警正三階職務。此對上開分發作業規定修正前通過相同考試與訓練的消防警察人員,恐再引發不平之鳴,保訓會可否再進一步建議改善該情況?或可採取何種措施,以保障渠等權益?3.依報告資料所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任用類型案例在最近於110年至111年間每年約800餘件的保障事件中僅占4.8%及7.3%,然而其中由消防警察人員提起者,卻占該類案件33%與46%,後者已高達將近一半;再就任用事件審理結果而言,依簡報第22頁所示,有23件遭駁回,占所有駁回25件的92%,理由係因渠等無法溯及適用新的分發作業規定,亦即此不公平差別對待問題仍顯著,建議保訓會應注意此問題。4.消防警察人員之任用,專業技能與實務經驗為其二關鍵要素,前者透過警大或警專的專業與實務訓練課程,應可獲得專業技能,但實務經驗則須透過日常累積。然而如前開討論,提起復審之人員中,已有在各消防機關任職之經驗,但因無法溯及既往適用對其較為有利的規定,以致於在同樣任職條件下,實務經驗或可能更能勝任消防救災工作,卻只能擔任基層領導職務,此恐與一般認知有所落差。姚委員立德:1.由於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原分發作業規定之限制,過去消防警察人員確實有警大畢(結)業與否導致不利益的差別待遇情形,感佩保訓會審議復審事件正視此問題,邀集消防署及任用機關進行陳述意見,協助消防署釐清當時三等消防警察特考人員任用問題,亦加速促成後續內政部110年12月28日修正原分發作業規定,解決消防警察人員任用問題,在此向保訓會致上最大敬意,後續仍請會賡續分析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法制,俾落實消防警察人員權益保障。2.今日報告統計110年及111年消防警察人員任用事件審理結果,請教今年迄今為止統計數據為何?以及內政部110年12月28日修正原分發作業規定後,是否仍有此類申請復審之案件?請補充說明。3.相較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訂有警察人員全國一致之陞遷序列表,消防警察人員主管機關消防署並未訂有全國一致之陞遷序列,僅依各地方機關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近日屏東工廠爆炸案發生後,各方迭有提出設立防災與消防總署及消防警察人員人事一條鞭等建議,雖仍有待權責機關妥為規劃,尚無定論,但希望未來消防人事法制之修正能夠確實提升消防警察人員任用之公平性,保障其權益。楊委員雅惠:1.消防警察權益議題近來備受社會關注,一般認為消防警察人員在專業訓練、救災裝備與專業判斷等都可再強化,使救災與個人安全防護能更加提升,另外也有倡議提高其福利等看法。2.今日保訓會報告消防警察特考及格人員任用事件,其中涉及內、外軌的訓練方式與實務任用情形,包含在警大或警察專科學校訓練,均會影響後續人員的任用與陞遷情形,致使部分人員認為受到不平等對待。個人想請教,警察特考及格後,在警大接受訓練的方式及內涵,與在警專所受訓練有何差異?對於消防警察人員進行火場救災所需具備之專業技能會否有所影響?為使其專業技巧甚至領導統御都能有較好的表現,則基於救災實務與成效,無論警專或警大訓練均應具備完善知識技能。是以,有關警大或警專訓練的方式,兩者間之差異為何,保訓會是否有所掌握?3.再進一步言之,個人認為在追求公平之際,若專業實務會因訓練場所而有落差,進而危及工作安危時,則個人呼籲應先解決或弭平訓練內涵的實質差異,使通過警察特考的消防警察人員都要能具備應有的火場專業與決策能力,以求在處理公平議題之外,能夠真正重視消防警察人員人身安危等問題。何委員怡澄:感謝保訓會以消防警察特考及格人員任用事件為例分析保障事件任用類型,消防警察職務十分辛苦危險且艱難,在此向其等致上最崇高敬意。但相較於警察人員陞遷辦法訂有全國一致之陞遷序列表,消防警察人員並未有相同且一致之陞遷序列,僅得依各地方機關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以各縣市陞遷序列不一,加上是否警大等警察學校畢業與否也有差異,導致不公平疑慮,依司法院釋字第760號解釋意旨,認為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人員之職務任用資格有差別待遇情形,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因此,各方均期待相關主管機關能夠建立一致性的消防警察人員人事法規,解決此任用制度上不公平現象。在維護消防警察人員的任用權益,保訓會已作了許多積極努力,請教目前相關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對於未來建立全國一致性消防警察人員人事法規的看法及規劃為何?為維護其任用權益,可否建立全國一致性消防警察人員陞遷序列,抑或維持消防警察人員人事仍屬地方自治事項由各地方政府規範?請補充說明。伊萬•納威委員:1.近來因社會事件引發民眾十分關注消防警察人員權益,本院與銓敘部也針對是類人員權益適時的發表意見,另內政部也研議增加消防警察考試,並將與本院討論相關事宜。顯然在消防警察人力上,除本院負責的考銓保障業務外,用人機關也扮演關鍵角色,與上週討論的醫護人力短缺問題類似,再次顯示用人機關積極參與考選過程之用心。2.報告的核心問題在於,消防警察人員與警察人員雖均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但實務運作上卻有所不同,例如警政署針對警察人員陞遷序列表訂定統一規範,但消防署卻未併同訂定,原因在於消防警察人員人事任免權係屬地方政府,而一旦涉及用人權限問題,相關改革就易遭受更多挑戰,這樣的差異造成「公平原則」的爭議。3.保訓會藉由審理消防警察人員任用事件,回饋建議用人機關解決相關問題,並促成修法,使不公平的情形獲得解決,可感受到保訓會對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的用心。個人建議保訓會應進一步將本次的分析資料,提供給用人機關參考,協助機關瞭解保障事件的辦理情形,進而針對不合宜之處再作調整。4.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2個月內,應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建議會應針對原處分機關之回復,確實落實追蹤機制,並透過追蹤機制督促各處分機關妥善面對保障事件,確保公務人員權利。王委員秀紅:1.保訓會審理消防警察特考及格人員任用事件,除重視專業外,並依據相關法規,讓消防警察人員可獲得公平公正的權益保障。消防警察人員人事法制之權責機關為內政部,保訓會視審理案件情形,適時促請內政部建立合宜法制,加速促成後續內政部修正原分發作業規定,值得肯定。但消防警察人員任用問題,仍待相關主管機關儘快建立全國一致之消防警察人員人事法規,維護其任用權益,請教消防署對此有何看法?以及保訓會是否尚有其他可進一步努力之處?希望未來能夠建構消防警察人員體系合理之人事法制,確實保障消防警察人員之權益。2.對於消防警察人力不足的情況與近年護理人才荒問題相似,個人感同身受,立法院、行政院等各界均有提出相關解決之道,本院近期也將研修公務人員協會法,希望能儘速審查通過,提升消防警察人員的權益。另外,保訓會亦積極研修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請教其與勞動部訂定適用於勞工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在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有何異同與優劣?請會進一步說明。3.要解決長期消防警察人力不足問題,除了養成教育及用人機關等從制度面著手以外,考選端在考試次數及考試內容與方式等亦可研議精進之處。院長意見:1.近日外界關切消防人力的問題,內政部前已先與本院討論是否加考及試題調整等議題,請考選部備妥相關資料預為因應。2.保訓會就消防警察人員任用權益的保障,所作的努力,值得肯定。請保訓會持續研析公務人員保障法制問題及實務特殊案情,俾利相關主管機關建立合宜法制,以強化公務人員權益的保障。3.消防法規範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第3條明定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與警察法的規定不同。因此,有關消防警察人員能否訂定全國一致之陞遷序列,可再進一步釐清。郝主任委員培芝及周部長志宏補充報告:對院長及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決定:洽悉。五、臨時報告(無)五、臨時報告(無)

討論事項決議

一、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第一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決議:照案通過,請陳委員錦生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二、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部分條文及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銓敘處意見通過。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銓敘處意見通過。

臨時動議

一、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決議:1.交審查會審查,由周副院長弘憲擔任召集人。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二、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2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12年交通事業鐵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第2次增聘命題兼閱卷委員4名名單一案,請討論。決議:照名單通過。決議:照名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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