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屆第156次會議

發布日期: 2023年10月5日

會議議程

  • 會議日期:2023-10-05
  • 地點:N/A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55次會議紀錄(原件印附議程第3頁至第10頁)。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153次會議,銓敘部函陳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銓敘處意見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修正發布,並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銓敘部。 (二)第154次會議,考選部函請舉辦112年第二次國防法務官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1.照案通過,請吳委員新興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呈請特派,另於同年月22日函復考選部。 三、書面報告 (一)考選部函陳11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考試、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助產師、心理師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提報院會資料不含部函附件二至六)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1頁至第15頁)。 (二)考選部函以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擬增額錄取1名(提報院會資料不含部函附件二)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6頁至第21頁)。 四、銓敘部業務報告:執行艱困任務因公撫卹遺族之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研議情形 五、臨時報告

討論事項


會議紀錄

  • 主席:黃榮村
  • 出席者:黃榮村、周弘憲、姚立德、楊雅惠、王秀紅、伊萬•納威、何怡澄、陳錦生、吳新興、陳慈陽、周蓮香、許舒翔、周志宏、郝培芝、呂建德、許秀春
  • 列席者:劉建忻、張秋元、李隆盛、劉約蘭、朱楠賢、呂秋慧

報告事項決議

一、宣讀本屆第155次會議紀錄。決定:確定。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一)第153次會議,銓敘部函陳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銓敘處意見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修正發布,並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銓敘部。決定:洽悉。(二)第154次會議,考選部函請舉辦112年第二次國防法務官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1.照案通過,請吳委員新興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呈請特派,另於同年月22日函復考選部。決定:洽悉。三、書面報告(一)考選部函陳11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考試、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助產師、心理師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一案,報請查照。楊委員雅惠:1.本次考試圓滿順利,在此感謝考選部所有試務同仁,以及典試委員的協助。2.本考試之考試名稱較為複雜,其中出現兩次112年,原因在於醫師中醫師等考試每年會辦理兩次考試,至於職能治療師等考試僅辦理一次。醫師與牙醫師等分階段考試部分,主要是因為該系學生必須先通過第一階段考試,該考試只要修畢基礎學科後即可應考,畢業後才能參加第二階段考試。每年1-2月、7-8月共舉辦兩次測驗,但為配合醫學系學生畢業取得醫師執業資格接受PGY訓練等期程,避免其在尚未取得醫師身分前需適用勞基法等問題,因此將醫師第二次第二階段考試提前至6月舉辦。本項考試涉及不同專業領域之醫事人員,因學制及訓練期程之不同,而有分次與分階段辦理之需要,從而使考試名稱較其他考試類科冗長、複雜。3.本次考試,除少數類科如諮商心理師及臨床心理師考試有申論題外,其餘主要均採測驗題;試題疑義部分,醫事人員考試歷來多有提出試題疑義之情形,本次更正率與往年大致相當,試題仍維持高品質。4.另本項考試較為特別之處為及格年齡之差異,平均及格年齡較高者為臨床心理師28.87歲,以及諮商心理師32.15歲,其餘類科及格人員平均年齡大多為20幾歲,此與主要及格者為大學畢業生有關,如醫事檢驗師22.65歲、醫事放射師為22.74歲,此亦呼應前開不同職業領域間學制與職務規範等差異。決定:准予核備。(二)考選部函以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擬增額錄取1名一案,報請查照。決定:准予增額錄取1名。四、銓敘部業務報告(周部長志宏報告):執行艱困任務因公撫卹遺族之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研議情形陳委員錦生:1.部基於軍公教人員權益之衡平,研議公務人員執行艱困任務因公撫卹遺族之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個人支持此政策方向。惟就部擬規劃方案之適用對象為「執行艱困任務因公撫卹者」,請教實務上應如何認定是否屬執行艱困任務因公範疇?因慮及憲法法庭近日業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某分署人員,執行職務時踩空臺階摔跤致受傷,申請核發慰問金經該機關否准一案作出判決,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所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者,應發給慰問金,其所稱之「意外」,本不限於單純因外來危險源所致之事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相關規定,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牴觸憲法。自該案例可知,是否屬「意外」,認定上即有不同,以執行職務是否屬艱困且因公,實務態樣容有多元,為避免爭議,對於再加發撫卹金之適用對象要件,需否進一步訂定客觀認定標準,以資周妥,請部審酌。2.過去有無申請執行艱困任務因公撫卹遭否准之案例?駁回申請之理由為何?部有無相關案件的統計資料?請補充說明。吳委員新興:部考量軍公教人員權益衡平、不重複支給原則及政府財政負擔等,擬議執行艱困任務因公撫卹遺族之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具有落實照護遺族生活安定之正向意義,立意極佳,個人贊同。至於研議過程中,就發給經費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認為實務上每年新增案件少,對政府財政影響有限,擬維持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之規定,惟仍有少數地方政府建議由中央統籌編列經費給予專案補助,此部分請部再進一步洽詢整合相關意見。而有關執行艱困任務之認定標準,雖過去重大撫卹案例,政府多本於照護遺族從寬給卹之立場,但為實務執行有更明確依據,建議部思考訂定一致性認定標準,俾資依循,避免爭議並能兼顧落實照護遺族之精神。周委員蓮香:1.銓敘部今日報告有助委員進一步瞭解當前政府對公務人員因公撫卹其未成子女之照護情形,部研議於政府財政可負擔範圍再加發撫卹金之規劃,可突顯政府照顧公務人員遺族之美意,個人表示肯定與支持。2.有關執行艱困任務之認定,如委員所提,在實務上可能會出現認定歧異等問題;依部說明艱困任務之認定包括情勢與奮勇二要件,雖字意不難理解,但因實際案件情節各有不同,實務上有時恐難以判定。例如簡報第22頁所示,近10年經銓敘部審定屬執行艱困任務者,主要以警消人員為大宗,此與一般認知相同,但其中尚包含3名資位人員,以及5名一般人員,渠等之業務性質較難與執行艱困任務連結,因此其認定上可能需要更多舉證。以銓敘部或許也未必能完全瞭解各該職務的特殊性,為避免將來有關艱困任務之認定產生歧異,建議部研訂修法草案時,審酌請各主管機關訂定規範建置一致性之認定標準,期降低將來個案認定爭議。楊委員雅惠:1.有關執行艱困任務因公撫卹遺族之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研議情形,所需經費與適用人數,經部統計並未造成過大財政負擔,且可使政府對未成年子女之照護更為周延,個人敬表支持。2.有關執行艱困任務之認定,如銓敘部口頭報告所述,因公殉職均可獲得撫卹及補助,而政府針對執行艱困任務因公死亡者,更是採最高等級之撫卹;但為避免寬濫,相關案件需符合情勢與奮勇等要件,並需經一定之程序與標準之認定。惟有部分案例,雖與歷來認定標準不符,但因個案之特殊性受到社會關注,形成輿論壓力,部面對此類問題時係如何因應?未來有無可精進措施?請部說明。姚委員立德:部參酌軍人撫卹條例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規定,研議公務人員執行艱困任務因公撫卹遺族之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初步規劃增訂退撫法第59條第2項,明定公務人員依退撫法第53條第2項第1款「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與戰爭有關任務」辦理因公死亡撫卹之未成年子女遺族,每人每月再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其給與標準,擬參照警察子女教養辦法,並以亡故公務人員所執行艱困任務之風險程度,區分為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配合國防部執行演習訓練任務、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等三種不同層級之發給標準。其中配合國防部執行演練訓練任務部分,考量公務人員亦可能配合國防部以外之其他部會作重大演習跟訓練之特殊勤務,例如配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進行護漁任務、參與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救災勤務,或配合林務局執行山林巡守演習等,該等情形可否考量亦納入再加發撫卹金適用範圍?並配套研議將重大演習訓練之定義,日後明訂於退撫法施行細則或由相關部會訂定認定規範,俾擴大落實執行艱困任務因公撫卹遺族之照顧?請部審酌。王委員秀紅:1.部今日報告,執行艱困任務因公撫卹遺族之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研議情形,此議題近來備受關注,相關探討有其意義。以國內警消人員年齡均屬年輕,因此若執行艱困任務因公死亡,其未成年子女之撫卹照護制度是否周妥,即非常重要。而除是類人員,各職類公務人員亦應有衡平之照護條件,銓敘部基於軍公教人員權益之衡平以及政府財政負擔,規劃本方案,個人相當認同與支持。2.部擬方案,除參照軍職人員制度外,並就施行成效進行成本效益評估,以及發函各機關表示意見,另針對機關意見不予採納部分,部亦敘明立場與理由,政策規劃流程與方式周延完善。3.本次研議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係基於軍公教人員一致性考量,惟部規劃方案增加調整機制,再加發撫卹金將依消費者物價指數每4年調整1次,軍職人員並未作此規範;請補充說明考量原因。4.有關月撫卹金領受人屬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規定終身給卹;另為顧及受教權,針對已成年仍在學就讀者,亦規定得繼續給卹至取得學士學位止,上開規定對於子女提供更周延的照顧,個人甚為贊同。惟有關已成年仍在學者之照護義務,慮及每個人學習情況容有不一,若有延長就讀或休學等相類情形,法規範是否有相關給卹條件限制?5.有關軍人撫卹條例再加發撫卹金等規定,行政院尚未核定施行日期,部研擬之本方案,其施行日期需否與之同步?均請部補充說明。伊萬•納威委員:1.部基於軍公教權益衡平考量,參採軍人撫卹條例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範,增訂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之規定,並考量公務人員與軍人工作內涵具有一定程度差異,就執行艱困任務情節不相當者,作不同設計規劃。至其發給標準,研擬參照警察子女教養辦法及軍人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標準,以亡故公務人員所執行艱困任務之不同風險程度,採層級化區分,相較過去齊頭式平等規範,本次部研擬方案對於公務人員實為更公平之作法,個人表示贊同,並肯定整體政策推動方向。2.部本次規劃方案函請相關主管機關及各機關人事機構表示意見,部分機關就發給標準或經費來源等有不同意見,經部評估後不予採納,其中新竹縣政府等4機關建議由中央統籌編列經費專案補助,而非由地方人事經費支應,請教是否因其財政較為困難所致?又此尚涉及財主機關權責,目前溝通進度如何?請部補充說明。何委員怡澄:1.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軍人撫卹條例,增加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規定;行政院前於上開軍人撫卹條例研修會議中,基於軍公教人員權益之衡平考量,請銓敘部與教育部研修相關規定。今日部研提執行艱困任務因公撫卹遺族之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方案,除參照軍人撫卹條例規定,擬於退撫法增訂再加發撫卹金規定外,並進一步規劃依物價指數調整機制,個人認係妥適之修法方向。2.如上所述,基於衡平考量,行政院請銓敘部與教育部研議修法,有關教育部之修法情形如何,部是否有所掌握?請補充說明。周部長志宏及劉司長永慧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院長意見:銓敘部基於軍公教人員權益之衡平,研議規劃公務人員執行艱困任務,具高風險情形,而因公死亡者,比照軍人相關規範擬增訂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之規定,其經費來源,得否由中央統籌編列,抑或須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請部洽詢財主機關意見,妥適規劃。決定:洽悉。五、臨時報告(無)五、臨時報告(無)

討論事項決議

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2年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典試委員12名名單一案���請討論。決議:照名單通過。二、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典試委員、增聘命題兼閱卷委員、命題委員、審查委員457名名單一案,請討論。決議:照名單通過。決議:照名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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