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議程
- 會議日期:2023-10-19
- 地點:N/A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57次會議紀錄(原件印附議程第2頁至第9頁)。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第153次會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銓敘處意見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修正發布及函送立法院,另函復銓敘部。 三、書面報告 考選部函陳11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公共衛生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提報院會資料不含部函附件二至六)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0頁至第16頁)。 四、考選部業務報告: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辦理情形及應試科目調整方案 五、臨時報告
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陳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草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另附)。 二、銓敘部函陳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17頁至第36頁)。
會議紀錄
- 主席:黃榮村
- 出席者:黃榮村、周弘憲、楊雅惠、姚立德、何怡澄、陳錦生、伊萬•納威、、、王秀紅、吳新興、陳慈陽、周蓮香、許舒翔、周志宏、郝培芝、許秀春
- 列席者:劉建忻、張秋元、李隆盛、劉約蘭、呂秋慧、呂建德、
報告事項決議
一、宣讀本屆第157次會議紀錄。決定:確定。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第153次會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銓敘處意見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修正發布及函送立法院,另函復銓敘部。決定:洽悉。三、書面報告考選部函陳112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公共衛生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一案,報請查照。周委員蓮香:1.本考試共分為10類科,分2次榜示,第1次放榜護理師等5類科,前已提院會報告,目的是為能加速護理師人力之甄補,以因應市場需求。本次報告,主要針對其餘類科,包含營養師、社工師、法醫師、牙體技術師與公共衛生師,此5類科考試題型為混合試題,因而與第1次放榜類科試務作業時間落差約1個月,其報考人數合計6,793人,但各類科報考人數差異很大,法醫師考試只有3人,社工師高達4,191人;考試及格率部分,整體及格率為23.5%,與歷年及格情形相當,其中營養師考試及格率較低為14.71%,社工師23.57%、公共衛生師24.44%,牙體技術師為42.2%,法醫師則為100%。2.有關法醫師考試部分,應試科目共6科,範圍橫跨醫學、解剖、病理、毒物學及醫學規範等,相當廣泛,其命題大綱,每一考科都非常深入且專業,幾乎必須理解所有可能涉及的領域專業,可見對於法醫專業之培育相當不易,目前只有臺灣大學設有法醫研究所,進而每年報考法醫師考試者也就屈指可數。換言之,每年辦理法醫師考試之成本較其他類科為高,但因外界對法醫之需求居高不下,尤其刑事或醫療糾紛等案件,均非常需要法醫專業的協助。但若就司法特考公職法醫師辦理情形來看,其職缺卻明顯稀少,加上相關鑑識人員,近10年開缺數也僅有20餘位,因此有流浪法醫出現。有鑑於此,基於本院身為國家人力資源部門之立場,個人建議考選部可再針對專技法醫師與公職法醫師之需求進行檢討,以妥善應用相關人力。王委員秀紅:本考試依類科別及試題題型分2次榜示,其中第1次榜示護理師等5類科,前已提報院會准予核備在案;惟上開護理師考試於本年7月31日辦理,8月30日榜示,迄9月21日考選部提報該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經院會准予核備,其後證書實際發證日期,依法規尚須俟部正式請證函報院核定後,始予寄發,仍須歷經相當時日,鑒於臨床護理人力極度缺乏,各界均期望護理師能儘快取得考試及格證書與執業登記,儘速投入職場,請部研議上開各作業期程縮短之可行性,例如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應考人得於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申請複查成績,該期限可否縮短,以及試務辦理情形視情況或可以臨時報告提報院會,爭取時效,俾利國考及格護理師能更迅速進入職場,充實臨床護理人力。許部長舒翔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決定:准予核備。四、考選部業務報告(許部長舒翔報告):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辦理情形及應試科目調整方案陳委員錦生:1.部擬調整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簡稱身障特考)應試科目,個人非常支持。2.102年考選部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制度白皮書提及,我國公務人員身障特考,為國際間極具特色的獨創制度,請教其他國家為照護身心障礙者就業,有無類此考試?辦理情形為何?又本特考與一般特考的錄取率相較,有無差異?由於身心障礙者亦可參加一般特考或其他國家考試,如其錄取率與本特考並無太大差異,恐降低其參加本特考之誘因。3.通過身障特考,錄取分發任用後,渠等職場表現及陞遷情形與其他國家考試進用人員,實務運作情形有何區別?另近年用人機關每年提報的相關職缺約100多個,未來此趨勢會否變動?楊委員雅惠:1.我國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服公職權,特別舉辦身障特考,其考試辦理情形,如簡報第6頁所示,錄取率似較一般高普考試為低,顯示身心障礙者在應考上確實有一定程度的困難。本次考選部為減輕身心障礙者應考負擔,比照高普考試減列科目研議調整身障特考應試科目,用意良善,且部的規劃方案,不僅調整應試專業科目,並整併普通科目,個人表示支持與肯定。2.依報告所述,目前身障特考四等考試,有部分類科於普考並未設置,僅身障特考設置此些類科之原因為何?是否與用人單位之工作安排有關?3.鑑於身心障礙者之障礙類別有所不同,本次調整身障特考應試科目,對於各不同障礙類別之身心障礙者有何具體效益?是否確能降低渠等之應考負擔?請部說明。伊萬•納威委員:1.本次報告提到近來考選策略朝「專業知能核心化、擇才條件友善化」方向精進,此原則也適用於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相關資料顯示身障特考的報考人數、到考率及錄取率等均優於原民特考,請部提供原民特考增訂族語認證為應考資格條件前後數年度的考試統計資訊,俾與用人機關透過相關數據分析找到原民特考報考、到考與錄取人數下降的解決方法。2.各項國考均有不足額錄取類科,身障特考亦然,惟本報告並未加以分析,請教部對於本特考部分類科錄取不足額問題,有無研議解決方法?又部擬調整方案,身障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減列專業科目及整併普通科目,其各科的占分比是否均已按調整後科目數重新分配?3.另書面報告第4頁有關修正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自113年起高考三級應試科目減列2科、普考減列1科為原則,並尊重用人機關意見,部分類科科目數保留適度彈性,請補充說明保留彈性之相關作法及資訊。王委員秀紅:國家辦理身障特考,為身心障礙者提供擔任公職的機會,符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彰顯我國重視身心障礙者之權益。本次部考量身障特考應考人準備考試較一般應考人不易,以及身障特考部分類科仍有不足額錄取等情形,參考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彈性多元調整方案調整原則,研擬調整身障特考專業及普通應試科目等,期降低身心障礙者服公職之多重障礙,個人對此方向表示支持。惟部擬方案中,三等考試均仍需列考專業科目4科,對身心障礙者仍有相當難度,此是否尚有酌減空間?另試題題型調整,涉及應考人作答思緒與信效度,至為重要,宜兼顧質量與主客觀評量,期盼部能秉持維護身心障礙者應考權之理念,持續精進身障特考,貫徹我國人權立國的精神。姚委員立德:本次考選部所擬身障特考應試科目調整方案,主要是參考現行高普考試減列考科情形予以規劃;其中普通科目,擬將現行國文及法學知識整併為1科,採混合試題,作文採申論式試題並刪除測驗題,占40%,法學知識則採測驗式試題,內容仍為憲法及法學緒論,占60%。進一步檢視上開普通科目整併情形,以占總分比率來看,除刪除測驗題外,作文分數與法學知識的分數實際上並未變動。換言之,部擬整併普通科目,與現行差異僅在於刪除測驗題,實質內涵則無太大異動。個人認為,本次身障特考應試科目調整方案,如通過後,後續其他特種考試之調整應會比照辦理,然以整併普通科目,對於減輕應考人準備國家考試之負擔,其實際影響力比不上減少列考專業科目,因此,為彰顯國家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美意,建議部研議再調降考列專業科目之可能性,以鼓勵身心障礙者應考;另考量撰寫文字對於部分身心障礙者而言,仍是很大的阻礙,亦請部思考能否刪除普通科目中的作文考試,期更進一步降低身心障礙者的應考負擔,以上建議供考選部研議參考。何委員怡澄:1.基於特考特用原則,特考考科數未必然須與高普考一致,例如過去稅務特考列考5科,而高考財稅行政類科列考6科,基此,身障特考三等考試考科數應可研議再適度減列,而對於未擬減列考科的部分考試類科,部亦可與用人機關進一步溝通,請其考量身障特考之特殊性,減少不必要的門檻,以順利招募新進優秀公務人員。2.本報告提及,部另將會同用人機關在兼顧工作職能需要及減輕應考人負擔下,研議調整部分應試科目題型,將申論式試題改採混合式試題或測驗式試題題型。個人認為,若考量身障特考應考人作答申論式試題之負荷確實高於測驗式試題,改為測驗式試題可能是合宜的方向,但以現行身障特考類科數與需用名額觀之,將申論式試題改採測驗式試題之命題成本仍高,因此採何種方式最妥適,仍需就各方面優缺點加以衡酌,抑或考量調整作文占分比重,此亦為減輕身障特考應考人負擔的方式,請部參酌。周委員蓮香:考選部今日報告身障特考辦理情形與應試科目調整方案,個人對於相關規劃表示支持,但建議部仍應聽取用人機關意見,了解身障特考錄取人員於機關中之表現及與同仁間之相處情形,機關應儘量引導渠等融入工作環境,建立團隊互動的良善氛圍,使身心障礙者發揮專長,進而提升政府效能。吳委員新興:1.我國辦理身障特考,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相對於世界各國乃良善且文明的作法。基此,應進一步考量本考試與一般高普考試難易程度有無差異,若難度相當,勢將難以彰顯國家照顧身心障礙者的美意,本考試考科及內容即應予調整。因此,今日考選部提出身障特考應試科目的調整方案,個人深表贊同,且應試科目,未來在適當的時空條件下,應可再適度酌減。2.依據勞動部主管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比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3%,此為各機關(構)必須遵守的法律規範。且據觀察,在公務機關內服務的身心障礙同仁,多循規蹈矩,並能尋找到其專擅的業務及與同事間合宜的互動模式,從而可在機關內發揮專長,顯示舉辦身障特考對於國家、社會都有正面意涵。3.另外,為使真正需要受照顧的族群獲得應有資源,有關身障特考應試資格部分,考量部分特殊個案,雖謂有身心障礙,但其實際上的行動或表現,與一般人無異,因此建議考選部適時檢視身心障礙者定義,對身障特考的障礙別、實際障礙程度等,進一步研議更精確的標準,俾確實落實照護身心障礙者之應考權及參與公職機會。許部長舒翔、劉秘書長建忻及顏司長惠玲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決定:洽悉。五、臨時報告(無)五、臨時報告(無)
討論事項決議
一、考選部函陳特種考試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規則草案一案,請討論。決議:交審查會審查,由周副院長弘憲擔任召集人。二、銓敘部函陳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銓敘處意見通過。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銓敘處意見通過。
臨時動議
一、周召集人弘憲提:審查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一案報告,請討論。決議:1.照審查會決議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院長講話:公務人員協會法自91年公布至今,依法得成立協會的機關僅約半數完成申設,未能完全發揮功效。110年9月本院院會就該法修法方向交換意見後,銓敘部即積極推動法制作業程序,加上近日各界強烈關切基層公務人員結社與協商權益等事宜,更加速了與行政院及各相關部會的溝通,並完成草案的研擬,期盼能以最快速度完成修法工作,以精進相關法制的規範,也希望各機關能重視協會的設置與運作,暢通與基層公務同仁的溝通管道。二、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增聘閱卷委員45名名單一案,請討論。決議:照名單通過。三、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2年公務、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112年交通事業鐵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第3次增聘閱卷委員、口試委員8名名單一案,請討論。決議:照名單通過。四、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及11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第4次增聘口試委員21名名單一案,請討論。決議:照名單通過。決議:照名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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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
第14屆第37次會議
一、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171頁至第204頁)。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該會處務規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暨編制表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205頁至第240頁)。 三、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5年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