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議程
- 會議日期:2023-11-16
- 地點:N/A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61次會議紀錄(原件印附議程第2頁至第8頁)。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158次會議,銓敘部函陳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銓敘處��見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發布及函送立法院,另函復銓敘部。 (二)第159次會議,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廢止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認定原則,請本院同意會銜發布一案,經決議:「照部研議意見通過,同意會銜。」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函復行政院,另函復銓敘部。 三、書面報告 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撫儲金112年度第3季監理概況報告」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9頁至第19頁)。 四、銓敘部業務報告: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修正方向 五、臨時報告
討論事項
無
會議紀錄
- 主席:黃榮村
- 出席者:黃榮村、周弘憲、姚立德、吳新興、王秀紅、伊萬•納威、何怡澄、陳錦生、楊雅惠、陳慈陽、許舒翔、周志宏、郝培芝、許秀春
- 列席者:劉建忻、張秋元、李隆盛、劉約蘭、呂秋慧、呂建德、
報告事項決議
一、宣讀本屆第161次會議紀錄。決定:確定。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一)第158次會議,銓敘部函陳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銓敘處意見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發布及函送立法院,另函復銓敘部。決定:洽悉。(二)第159次會議,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廢止生技新藥相關政府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認定原則,請本院同意會銜發布一案,經決議:「照部研議意見通過,同意會銜。」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函復行政院,另函復銓敘部。決定:洽悉。三、書面報告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退撫儲金112年度第3季監理概況報告」一案,報請查照。決定:准予備查。四、銓敘部業務報告(周部長志宏報告):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修正方向陳委員錦生:肯定部全面檢討研修配置準則,並贊同部擬修正方向。另以下幾點問題,請補充說明:1.現行的職務列等制度是融合簡薦委制及職位分類制兩制合一,未來我國官制架構有無可能朝職位分類制推動?所應考量的問題為何?2.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應具有相當程度的穩定性,方能維持官制的平衡,但在客觀環境上,仍���顧及機關需求,務實賦予適度彈性;實務上,如何避免因應機關個別需求作個案調整,而引致他機關比附援引之爭議?未來可否訂定限期檢討機制,例如每4年或每5年全面通盤檢討一次?相關技術面問題,請部審酌。3.有關部規劃增訂共用編制表,���主管機關得合併所屬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共用編制表,個人非常贊同,但除部研議的地政事務所外,建議亦可將戶政事務所納入規劃。又部擬修正高階參贊及增訂簡任非主管等調節性職務員額,使機關首長行使用人之權限更具彈性,個人亦表同意,惟請教該等職務之實際人力資格歷練及機關運用情況為何?4.報告提到行政院組織改造,該院原子能委員會改制為獨立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從二級機關改為三級機關,有關類此機關層級調整情形,其原編制人員如何安置?其人員如仍列原職務列等,會否影響改制後之陞遷管道?另書面報告提到連江縣政府的簡任官等比率較高,其原因為何?王委員秀紅:1.本院前往各機關實地參訪時,許多機關反應的多為組織編制的問題;本次銓敘部主動通盤檢討配置準則,並與人事總處建立工作圈達成多項共識,不僅回應機關需求,並可提高機關用人彈性。因此,個人相當認同部擬研修方向,贊同如係基於業務需求且人事經費足以支應,可適度賦予機關依其業務性質調整人力配置之彈性。2.其次,過去或因科技未臻發達與資源較為匱乏等因素,所以機關設置較多委任人力辦理基層的工作,確有其必要,然鑑於當前社會教育程度普遍提升與科技日新月異發展迅速等考量,許多庶務性及技術性工作可善用輔助工具提升工作效率,因應時代環境變遷,目前各機關委任人力之配置確實可加以檢討調整,進而提升公務人員專業之職業形象。惟本次部研議通案調降委任官等比率,以委任官等人力係經由國家考試進用,其比率之調整尚涉及初等考試之辦理情形,請部配合國家考試辦理情形,進一步審慎衡酌,以資周妥。姚委員立德:贊同部研議配置準則修正方向,例如國立大學學院簡任官等比率擬由5%提高至10%,解決該等校院用人需求,值得肯定。另提以下幾點問題:1.本次研修規劃重點,擬增訂簡任非主管配置比率,明訂中央二級、三級機關配置於一級、二級單位主管間之簡任非主管職務(如專門委員、簡任視察等)不得高於科長員額數70%,請教該等簡任非主管職務是否包含三級機關之參事職務?2.111年5月25日修正公布之任用法第6條第3項規定,已明定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得合併所屬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報經本院同意訂定共用編制表,個人十分肯定該彈性措施,請教現行中央及地方機關對共用編制表之需求與實際運用情形如何?配置準則增訂共用編制表,有無須配合實務運作情形再酌予修正之相關規定,或將機關訴求納入考量?3.過去核議組編案件,各機關編制表之職稱或其官等職等,若於該機關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中未規定者,或適用之官等職等不一致者,同意先予暫列,並請部日後全面檢視修正,是未來配置準則修正後,機關修編案勢必大量增加,為使各機關組編案件修正均能掌握時效,請教部有無規劃組編案件審查之彈性作業方式?以上均請說明。4.部擬酌予放寬委任官等內各職等職務比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之員額配置,從「員額總數20至59人者,至少置1人;員額總數60至99人者,至少置2人;員額總數100至199人者,至少置3人;員額總數滿200人以上者,至少置4人」之4個級距,調整為「員額總數未滿100人者,至少置1人,員額總數滿100人以上者,至少置2人」2個級距,此將影響未來各機關實際置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員額數,甚至可能導致初等考試提報職缺人數驟減,部宜進一步評估對於中央及地方機關影響後再作規劃。另,若維持初等考試進用初階公務人員之管道,請考選部及銓敘部共同研議其他可資解決初階公務人員俸給過低之作法。伊萬•納威委員:1.部今日報告用很大的篇幅爬梳及說明配置準則的相關內容,個人予以肯定。本院歷次前往機關實地參訪或巡視考場時,常接獲反應組織編制問題,本次部藉由行政院組織改造已大致底定之時,進行通盤檢討,研議修正配置準則,規劃方向個人敬表支持。2.配置準則規範我國各機關人員配置的基本架構,其所訂定之配置比率是部透過統整各機關編制情形所歸納出的基本原則,具有實證基礎;且以各機關職務之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係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本院定之,實務上各機關配置相應人力均依上開原則須符合配置準則規定,是配置準則修正牽涉層面廣泛,允宜慎酌。個人雖贊同本次部擬修正方向,但其中有關委任官等比率調整涉及初等考試之辦理,此部分建議考選部應有所因應,亦應再妥慎斟酌。3.部本次提出配置準則修正方向,後續尚需研議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因關涉全國各機關人力配置,至為重要,屆時可能須召開審查會後再提院會決議,請問部具體規劃之修法期程為何?請說明。楊委員雅惠:1.部今日報告配置準則修正方向,此為關涉公務人員組織架構的重要案件。在企業界並無類似公部門設有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比率之限制,係以營利為主要考量,決定其職務及職缺數量,因此其人力配置較公部門有彈性。過去本院實地參訪時,許多地方機關反應其組織編制未符應實際業務需求,建議彈性放寬;惟如個案放寬,後續可能引發其他機關援引比照,而失去衡平性,因此應思考如何系統化處理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之問題,個人建議或可定期檢視修正,或遇重要政策實施或變動時,予以通盤研修,以兼顧官制官規與機關用人彈性,俾政府機關職務結構更趨合理衡平。2.有關定期研修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問題,建議可配合本院委員任期4年檢討1次,屆時並將所有個案問題均予併同納入檢討。吳委員新興:1.配置準則之修正,難度很高且非常專業。過去本院前往各機關實地參訪時,許多機關也都提出組織編制應如何調整的問題,顯示現行組織編制相關規範已不符機關需求;對此,部與人事總處共同組工作圈,主動檢視現行規定,積極解決機關問題,個人給予高度肯定。2.以各機關業務性質不同,所需人力須按其實際業務需求配置,欲作一致性規範確有其困難;且當前數位時代來臨,許多機關業務逐漸轉型可用科技完成,部分屬於技術性或例行性的庶務工作多已委外辦理,此與過去需要大量人力處理公務的時代已然不同,如何在應用科技及防範使用科技產生弊端的情境下,思考合理配置各機關所需人力,是部應深入了解探討的問題。再者,有關委任人力的調整,是否會衝擊國家考試辦理的項目以及報名情形,也應有整體性的規劃。簡言之,面對時代新趨勢,機關組織編制及官等職等員額應如何配置才屬合理,所涉層面甚廣,均是研修配置準則應思考的重要課題,請部審慎研議。3.另,部所擬配置準則修正後,對於國家財政有無影響?部是否評估修正後,政府人事成本會增加抑或減少?請補充說明。院長意見:配置準則為中央及地方機關職稱選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的準據。本次部為回應各機關建議,與人事總處共同組成工作圈檢討研修該準則,以符合機關用人的實際需求,並使機關組織的結構更趨於合理,值得肯定。請部持續本於本院維護官制官規的立場,兼顧機關用人的彈性,且一併參考委員所提意見,審慎研議配置準則相關修正條文。周部長志宏及雷司長諶補充報告:對院長及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決定:洽悉。五、臨時報告(無)五、臨時報告(無)
討論事項決議
無
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及11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第5次增聘口試委員1名名單一案,請討論。決議:照名單通過。二、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25類科技師(含第二次食品技師)、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第2次增聘閱卷委員38名名單一案,請討論。決議:照名單通過。決議:照名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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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屆第37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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