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議程
- 會議日期:2024-01-11
- 地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報告事項
貳、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69次會議紀錄(原件印附議程第4頁至第11頁)。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167次會議,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發布並函送立法院一案,經決議:「照銓敘部及本院銓敘處意見通過,同意會銜。」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函復行政院,另函復銓敘部。 (二)第168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則第12條、第2條附表一及第4條附表三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1.照部擬及本院法規委員會、考選處意見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修正發布及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考選部。 (三)第168次會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6條、第8條、第11條及第9條附件2修正草案」、「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8條、第11條修正草案」、「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及第8條附件1修正草案」、「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等5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1.照會擬及本院法規委員會、保訓綜規處意見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其中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發布及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保訓會。 三、書面報告 (一)總統民國112年12月27日令修正公布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條文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2頁至第15頁)。 (二)總統民國113年1月3日令修正公布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6頁至第22頁)。 (三)考選部函陳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一案,擬請核提院會報告後復部(提報院會資料不含部函附件二至六)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23頁至第26頁)。 (四)考選部函陳112年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一案,擬請核提院會報告後復部(提報院會資料不含部函附件二至六)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27頁至第29頁)。 四、考選部業務報告:擴大用人機關參與公務人才選拔-口試委辦之可行性評估報告 五、臨時報告
討論事項
參、討論事項 一、本院保訓綜規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廢止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30頁至第40頁)。 二、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41頁至第48頁)。 三、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及第4條附表二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49頁至第94頁)。 四、考選部函陳試務處組織規程第4條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95頁至第104頁)。 五、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105頁至第120頁)。
會議紀錄
- 主席:黃榮村
- 出席者:黃榮村、周弘憲、楊雅惠、姚立德、伊萬•納威、何怡澄、王秀紅、陳錦生、周蓮香、陳慈陽、吳新興、許舒翔、周志宏、郝培芝
- 列席者:劉建忻、張秋元、李隆盛、劉約蘭、朱楠賢、呂秋慧、呂建德、許秀春
報告事項決議
壹、頒發獎章 本院人事室案陳有關���發銓敘部呂常務次長秋慧及本院蘇處長秋遠等2人之獎章一案,報請查照。 院長講話:首先頒發銓敘部呂常務次長秋慧及本院蘇處長秋遠2人之獎章。銓敘部呂次長秋慧將在1月16日屆齡退休,今天是呂次長最後一次參加院會。呂次長自70年11月16日至銓敘部服務,公職生涯超過40年,承辦與督導多項重大人事政策及法令研修,如: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積極整建各種人事法制及推動銓敘業務,對革新人事法制及建立文官制度,貢獻卓著,功績斐然。 另外,本院考選處蘇處長秋遠將在2月1日自願退休。蘇處長74年初任公職,以郵政特考及格資格在中華郵政公司服務,76年高考人事行政類科及格後,78年轉調至考選部服務,並於111年2月1日至本院服務迄今。在考選部服務期間,承辦與督導多項重大考選政策及法令研修。本院借重其在考選制度上累積的深厚經驗,調任至院裡服務,期間對於考選政策及法案的擬議意見,提供本院院會討論時重要的參據,對於整建國家考試制度,績效卓著。 為了表彰呂次長及蘇處長擔任公職多年來之辛勞,特別在今天院會之前,舉行頒發獎章典禮及邀請大家共同觀禮,由本人代表本院頒給呂次長特等服務獎章,蘇處長一等服務獎章,並預祝二位退休後開展另一片美好的人生。 決定:洽悉。 貳、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69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167次會議,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草案,請本院同意會銜發布並函送立法院一案,經決議:「照銓敘部及本院銓敘處意見通過,同意會銜。」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函復行政院,另函復銓敘部。 決定:洽悉。 (二)第168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第12條、第2條附表一及第4條附表三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1.照部擬及本院法規委員會、考選處意見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修正發布及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考選部。 決定:洽悉。 (三)第168次會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6條、第8條、第11條及第9條附件2修正草案」、「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第8條、第11條修正草案」、「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及第8條附件1修正草案」、「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等5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1.照會擬及本院法規委員會、保訓綜規處意見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其中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發布及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保訓會。 決定:洽悉。 三、書面報告 (一)總統民國112年12月27日令修正公布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條文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洽悉。 (二)總統民國113年1月3日令修正公布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洽悉。 (三)考選部函陳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擬請核提院會報告後復部一案,報請查照。 周委員蓮香:1.本考試係於去年4月開始報名,且與司法官第一試、第二試併同辦理,但司法官考試尚有第三試口試,將於下週(113年1月14日)舉行,而律師考試已於112年12月13日放榜。2.本次考試辦理情形,如議程第24頁所示,第一試報名人數12,038人,及格率33.88%,3,342人及格;第二試全程到考3,039人,988人及格,及格率32.51%。另參與律師第二試的應考人,同時報考司法官考試比率高達91%,因此扣除司法官考試錄取名額199人後,最後預計約有789人將投入律師職場。3.有關本次考試其他相關數據,自100年起律師、司法官考試合併辦理,迄今已13年,100年初次辦理,報名人數約1萬人,109年成長至1萬1千餘人,及至本次考試增為1萬2千人,此增長現象可能與教育端學習法律相關科系的學生增加,以及民眾積極投入司律考試有關。4.及格率部分,依本考試之及格標準而言,第一試及格率訂在33%,第二試及格率亦為33%,因此最終及格率約在10.89%上下,檢視本考試自合併以來之總及格率也多落在10%左右。然107年至109年間,及格率出現明顯下降,經個人查詢可能與本考試第二試及格門檻有關,幸而經院部努力,110年起及格率已回復至10%的正常水準。5.有關試題疑義部分,第一試測驗題在近10年試題疑義數約為20至80題之間,去年為25題,相對而言較少,值得一提者為本次試題疑義,經審議後均維持原答案,更正率為零,第二試申論題部分也都維持原答案。在此感謝所有參與考試之召集人、典試委員及試務人員等協助,考試期程雖長但所有環節均非常公正嚴謹;至於本考試近10年來通過者已累積1萬1千餘人,市場人力需求實況如何,也值得吾人思考,以上為辦理本項考試之心得。 院長意見:前幾日報載投書對於當前律師、司法官考試制度及法學教育的看法及建議,部對其評論內容及相關規劃為何,請補充說明。 許部長舒翔補充報告:對院長及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准予核備。 (四)考選部函陳112年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擬請核提院會報告後復部一案,報請查照。 姚委員立德:1.今年首次舉辦第三次專技高考護理師考試,報名人數計7,922人,在距離第二次護理師考試僅4個月之後舉辦第三次考試,仍吸引如此多應考人報名,顯見護理師考試應考人積極投入職場的企圖心。2.本次護理師考試自112年9月1日報名迄12月12日榜示,雖僅3.5個月,但締造以下三項特點:第一是首次在年度中舉行第三次考試;其次是首次將基礎醫學等五大應試科目全部改為50題測驗式試題;第三個特點是因應113年起第一次及第三次護理師考試均將使用電腦化測驗,本次係第三次護理師考試最後一次使用一般測驗方式。3.第二次護理師考試主要係應屆畢業生報考,第一次及第三次護理師考試則多為非應屆畢業生,以112年第三次護理師考試及格率(38.56%),對照110年至112年同屬非應屆畢業生報名的第一次護理師考試及格率(17.87%、18.17%、20.42%)高出不少,個人認為可能原因有二:一是112年第三次護理師已將五大應試科目全部改為50題測驗式試題,相較過去1小時需作答80題,應考人更有時間思考,因此較不易犯錯,故而大幅提高及格率;其次是第三次護理師考試舉辦時間在11月份,距離應考人6月底畢業時間較近,相較隔年第一次護理師考試在2月份舉辦,距離應考人畢業時間較久;據統計應屆畢業生參加第三次護理師考試的及格率為54.58%,而第三次護理師考試及格率較第一次護理師考試約增加了18.14%至20.69%;因此個人認為增設第三次護理師考試,並將五大應試科目測驗式試題題數降至50題,確實是能夠及時提供國家所需護理人力的正確作法。 決定:准予核備。 四、考選部業務報告(許部長舒翔報告):擴大用人機關參與公務人才選拔-口試委辦之可行性評估報告 陳委員錦生:1.口試除可評量應考人溝通表達能力及專業熟悉度外,也能瞭解其應變能力及人格等無法經由筆試測量的特質,爰公務人才選拔辦理口試,有利於甄拔思路清楚,能提出個人意見並輔以證據支持,言之有物的人。至於委辦,係考量用人機關需求不同,讓用人機關參與選才,較能引進適任人力,達成組織目標。2.部對口試委辦作SWOT分析,但未述及如何善用優勢與機會,以及如何扭轉劣勢並解決威脅等。政策改革規劃,不應僅呈現問題現況,宜進一步提出有效解決方法。另外,報告提到口試委員培訓制度,建議亦可評估公私部門合作可能性,善用民間辦理口試、性向測驗的豐富經驗。3.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規定之隱私資料如心理資訊,包含心理測驗、誠實測試及測謊等,因此,口試時應避免涉及個人隱私的問題,以免侵犯應考人隱私權。4.不同口試委員的口試評分,可能寬嚴不一,宜根據不同委員之評分標準,設計量化校正機制,以維公平性。也可考量加入外部公正人士及全程錄影等機制,減少公平性疑慮。5.口試不論委辦或自辦,均應採漸進方式。委辦可考量先從單一機關請辦之特種考試口試試辦,再慢慢擴大辦理;抑或仍由部主辦口試,但召集人由用人機關推薦,亦為可行方式。上開意見,請部審酌。 楊委員雅惠:為擴大用人機關參與人才選拔,可考慮幾種口試辦理形式,第一為依現行規定,在舉辦口試時由用人機關依據業務需求與機關性質推薦召集人;其次則是將辦理口試的所有事宜直接委由用人機關辦理;第三則是將筆試改為資格考,再由用人機關辦理口試,但此部分涉及制度變動,尚未具體成形。爰個人僅針對前開兩種辦理方式,提下列意見供部參考:1.有關口試召集人部分,由用人機關推薦人選擔任,此與現行由考選部遴聘之意義有何不同?目前口試召集人係依據部提供之名單進行挑選,若由用人機關推薦,是否召集人或其他口試人選更具彈性也更符合機關需求?2.有關辦理口試設備部分,辦理口試一般會要求錄影以為資料保存,若委辦,各用人機關或外部機構是否都有合適辦理口試之場所與設備?此是否亦會影響用人機關承辦意願?將口試委由用人機關辦理,形式上或許更有彈性,包括口試時間及口試方式,但如上所述,各機關設備與承辦意願等問題,部應有更細密思考與規劃。3.個人認為,口試委由用人機關辦理,確實能有更多元辦理方式,但部也應考量各機關性質與用人需求的差異情形,建置原則性的規範與設備標準,打造一個客觀的口試環境標準供機關依循參酌,如此才能提高用人機關承辦口試之可行性與合宜性。 王委員秀紅:1.肯定部為擴大用人機關參與公務人才選拔,評估口試委辦可行性之前瞻思維。有關口試委辦規劃,部擬以單一機關請辦之特種考試,或較無法透過傳統筆試甄選充足適任人才類科等考試開始試辦,方向妥適並可進一步瞭解規劃及討論。2.參照英國分權委辦模式,係由中央人事機關將考試用人權交由各用人機關辦理,或外包給專業團體或機構,中央人事機關只要負責監督各級機關用人過程是否合乎規定或程序,以利用人機關保有極大用人權限,設計適合該組織的考試用人方式,惟如我國採用該等委辦模式,必須考量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範?又受託機關(構)或團體能否每年持續辦理?以及後續應如何評鑑受託機關(構)及團體辦理考試過程是否合乎法令與其收費是否合��等?相關問題尚待妥慎研議。 姚委員立德:3點意見供部參考:1.贊同報告所提優先考量以單一機關請辦之特種考試口試試辦,據個人擔任國考典試工作洽辦理試務機關瞭解,多數地方政府都可接受增加口試,但囿於地方特殊政治生態,多建議採考選部主辦,用人機關協辦之方式為宜,該意見請部正視。2.口試委辦宜循序漸進推動,或可考量從目前已有口試機制且累積多年經驗之考試開始試辦,例如外交、國安、民航人員等考試,規劃逐步委託用人機關辦理,日後再視情況調整,以減少社會各界及應考人疑慮。3.部研擬國考逐步增加口試及占分比例,建議未來若國考新增口試,宜先由部主辦,累積一定經驗後,再逐步授權用人機關辦理,以免國考信賴度受影響。 何委員怡澄:1.有關口試之委辦,就其文義係將國考口試相關之工作委由其他機關或機構承辦。進一步就部規劃來看,大致可分為兩種形式,其一,完全由委辦機關承辦所有業務;其二是口試召集人、口試委員及典試委員部分,仍由考選部遴聘,但召集人等相關人選,得由用人機關推薦,辦理場地為考選部場地,此作法於現行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之規定下即可辦理;換言之,口試主辦機關雖非用人機關,但透過用人機關推薦符合其業務需求或具專業人選,擔任口試召集人或典試委員,提高用人機關在口試過程中之實質參與程度,將口試內涵導向機關需求,這樣的作法其實在現行的司法官考試,以及高考一、二級考試之口試已有類似模式,實務上雖非委辦,但已具備用人機關高度參與,可謂是另一種可行的用人機關參與人才甄拔作法。2.口試委辦另一可能性,即參照部分先進國家辦理模式,規劃數年後將國考筆試轉為資格考,通過者接著進行官廳訪問,直接由用人機關辦理口試最終決定是否任用。綜上,口試委辦約有三種形式,建議部針對各種模式,研議相關法令應如何配套修正,逐步且緩步辦理,畢竟要將公務人員任用考試之口試完全委由用人機關辦理,相關法令及配套措施均需再更精密研擬規劃。 伊萬•納威委員:有關擴大用人機關參與公務人才選拔及國考納入口試已討論許久,今日部報告口試委辦之可行性評估,對於無法齊一標準的特殊性考試確實有其必要,期許未來受託機關均能依考試特殊性辦理口試。個人贊同部規劃優先以單一機關請辦之特種考試口試試辦,此外,建議部也可優先考量性質單純之原住民族行政類科考試,且原住民族社會發展內部變化越趨多元,在111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後,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原住民族身分已有新修法方向,以及自110年起報考原民特考須取得族語認證合格證書等,相信未來原民特考口試若能委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將會有更切合原民權益之口試規劃措施,才能真正保護最需要的族人權益。希望部積極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深入討論,對未來原民特考從一般口試發展至族語口試樂觀其成。 吳委員新興:近年考選部積極推動各項考選革新工作,值得肯定。今日部針對口試委辦可行性提出評估報告,就報告內容而言,主要分為兩大部分,前半段主要係過去國考口試承辦方式與委辦經驗之歷史回顧;後半段則聚焦於未來規劃。針對未來規劃部分,個人提供幾點意見供部參考:1.本評估報告整體而言偏向原則性說明,未有具體的措施或期程,例如委辦應如何進行、如何逐步推動與落實?日後應加以著墨。2.報告評估係基於部的觀點,惟用人機關承辦意願如何?建議部應先聽取用人機關主管意見,���其是經費與承辦人力問題,以及部與用人機關的權責該如何劃分等亦需釐清,方能避免衍生爭議,該等問題均應進一步審酌,請部務必先瞭解相關情形。3.現階段要全面推動口試並非易事。對比日本制度,日本各地方政府人才甄選由其自行辦理,考試規模可區分都道府縣及市町村層級;但我國與之不同,我國公務人員考選,向由中央統籌辦理,在此差異下,建議推動口試先考量從目前已辦理口試之相關特考開始,例如外交特考、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特考及民航特考等,且其用人機關參與口試的經驗已相當豐富,可探詢其是否有意願承辦。其次針對筆試錄取不足額類科,研議辦理口試之可行性,以強化用人取才的機會,若能輔以口試並提高其成績占比,亦為選才之另一途徑。4.長遠未來是否改由部只負責公務人員資格考,考生通過後再自行向用人機關申請任職,由用人機關辦理口試,應謹慎研議。5.部人才庫雖有3萬多人,但恐非人人都適合擔任口試委員。口試委員須具備相當生命經驗與職場歷練,方能藉由面試過程觀察應考人是否適合擔任特定公職,因此仍需完善人才庫的建檔並建立口試委員的訓練機制。6.為符公平性、透明性,委辦後如何引導與監督用人機關,部責無旁貸,且部在口試時之參與程度及與用人機關如何分工等相關細節,亦須審慎規劃。7.若國考口試全面委外辦理,部之人力需否調整併請考量。最後,期許並祝福部口試委辦工作能順利推動,以進一步完善提升我國的考試制度。 陳委員慈陽:1.本席於上屆(第12屆)任內赴日本、韓國考察,就考選部分,建議考試方式多元化及用人機關參與等內容,很高興所提建議,大多已納入本屆院部相關政策推動與落實中。本次部報告用人機關參與口試,贊同由用人機關適當人選擔任相關考試之口試召集人,因用人機關最瞭解其所需人才為何,故本席建議未來仍由相關機關之最高常任文官擔任口試召集人為宜,如此更契合公平性與落實本院相關政策。2.以委辦、委任、委託或行政助手等方式完成公行政任務,其適用對象、法律要件、效果及後續救濟程序均不相同,此涉及到院部與用人機關權責問題,部於規劃用人機關參與公務人員選拔時,宜就上開各種方式之差異性加以釐清,並作更精細研議,避免衍生爭議,對於將來相關救濟案件之處理,亦得有明確遵循依據。 許部長舒翔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院長意見:1.關於口試委辦之可行性,根據部SWOT分析結果,劣勢(Weakness)主要是經費問題,對於部而言,這已是老問題。至於威脅(Threat)部分,則與未來部的相關作法之妥適性有關,若將來做得好,即不會成為威脅。2.部對於口試委辦已規劃數年,現行法令亦有相關規範,部或可朝可行之方向逐步推動,並擇部分類科先行試辦,如外交人員、民航人員及土木工程人員等考試,或可考量委由外交部或交通部等有能力甄別該等專業之機關等辦理,也許更能掌握其所需核心職能,部可先徵詢該等機關意願,如有共識,或可朝此方向研議。 決定:洽悉。 五、臨時報告 劉秘書長建忻報告:本院94周年院慶,舉辦112年度考銓資料庫分析研究成果會相關情形。 王委員秀紅:本院考銓資料研究中心類同大學校務研究辦公室(IR office)概念,透過運用資料庫分析與實務研究,推動考銓政策與制度規劃設計,此確為符應未來政府施政運用科技發展趨勢之重要作為,期望未來能在秘書長領軍下持續精進分析與研究。 吳委員新興:112年度本院委外研究改變過往模式,朝向大數據分析,與自然科學研究方式相仿,減少過多的文獻回顧與理論探討,直指數據的取得與分析,提供實務上的政策研議或思考,目標非常明確,同時活用過往所累積的龐大資料,提高報告之可用性,是相當好的改��,個人非常認同。 陳委員錦生:本次考銓資料庫分析研究成果,令人眼睛為之一亮,提供許多客觀的數據,可作為未來施政的重要參據。 姚委員立德:本次本院辦理112年度考銓資料研究中心資料分析成果發表極佳,未來除委託專家學者運用數據分析外,可思考透過建立友善化平台及評比獎勵機制,鼓勵本院同仁在業務範圍內自行運用大數據分析提出相關政策專案,將來並適時拓展至部會同仁,期透過培養院部會同仁善用數據分析研議決策之能力,提升政府施政效能。 院長意見:1.學者量化研究的能力較公務人員強,公務人員則具有較豐富的實務經驗,二者各有強項。因此,分工整合,應能發揮更大研究量能。2.學者的政策意識實務經驗可能不如公部門同仁,所以學者提出的資料分析,仍需由公務人員判讀,並思考相關政策方向及問題,這應是同仁對於委外研究應有的態度,非僅驗收研究報告,而是接續進行研議。所以,後續請編研中心及研究團隊將相關統計數據的分析報告,提供院部會參考,並適時向院會報告。 決定:請編研中心等將112年度委託研究相關統計數據的分析報告,提供院部會參考,並適時向院會報告。
討論事項決議
參、討論事項 一、本院保訓綜規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廢止案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二、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及本院法規委員會意見通過。 三、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10條及第4條附表二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 決議:1.照部擬及本院法規委員會意見通過。 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 四、考選部函陳試務處組織規程第4條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 決議:1.照部擬通過。 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 五、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 決議:1.照案通過,請周委員蓮香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 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
臨時動議
肆、臨時動議(無)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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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
第14屆第37次會議
一、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171頁至第204頁)。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該會處務規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暨編制表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205頁至第240頁)。 三、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5年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