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屆第171次會議

發布日期: 2024年1月18日

會議議程

  • 會議日期:2024-01-18
  • 地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報告事項

壹、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70次會議紀錄(原件印附議程第3頁至第16頁)。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168次會議,周召集人弘憲提:審查銓敘部議復墾丁等8個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之編制表修正,建請同意修正核備一案報告,經決議:「1.照審查會決議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函復行政院,另函知銓敘部。 (二)第168次會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1.照部再擬修正文字及本院法規委員會意見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修正發布並送請立法院查照,另函知銓敘部。 (三)第169次會議,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驗船師、第一次食品���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照案通過,請陳委員慈陽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呈請特派,另函復考選部。 (四)第170次會議,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1.照案通過,請周委員蓮香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呈請特派,另函復考選部。 三、書面報告 (一)總統民國113年1月3日令修正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7頁至第20頁)。 (二)銓敘部議復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暨北區等3分所之編制表,建請同意修正核備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21頁至第78頁)。 (三)本院會計室案陳本院113年度主管法定預算編列情形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79頁至第139頁)。 (四)考選部函陳「精進國家考試測驗技術發展及試題品質計畫」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40頁至第232頁)。 四、銓敘部業務報告:新加坡退休金制度、中長期資金運用與投資策略訪問報告 五、臨時報告

討論事項

貳、討論事項 考選部函陳廢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等二種考試規則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233頁至第244頁)。


會議紀錄

  • 主席:黃榮村
  • 出席者:黃榮村、周弘憲、吳新興、楊雅惠、王秀紅、伊萬•納威、陳錦生、何怡澄、陳慈陽、姚立德、周蓮香、許舒翔、周志宏、郝培芝
  • 列席者:劉建忻、張秋元、李隆盛、劉約蘭、朱楠賢、王玉、呂建德

報告事項決議

一、宣讀本屆第170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168次會議,周召集人弘憲提:審查銓敘部議復墾丁等8個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之編制表修正,建請同意修正核備一案���告,經決議:「1.照審查會決議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函復行政院,另函知銓敘部。 決定:洽悉。 (二)第168次會議,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1.照部再擬修正文字及本院法規委員會意見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修正發布並送請立法院查照,另函知銓敘部。 決定:洽悉。 (三)第169次會議,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驗船師、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照案通過,請陳委員慈陽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呈請特派,另函復考選部。 決定:洽悉。 (四)第170次會議,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1.照案通過,請周委員蓮香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呈請特派,另函復考選部。 決定:洽悉。 三、書面報告 (一)總統民國113年1月3日令修正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洽悉。 (二)銓敘部議復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各分所組織準則暨北區等3分所之編制表,建請同意修正核備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准予核備。 (三)本院會計室案陳本院113年度主管法定預算編列情形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准予備查。 (四)考選部函陳「精進國家考試測驗技術發展及試題品質計畫」一案,報請查照。 許部長舒翔補充報告:說明本案相關內容(略)。 院長意見:為精進國考測驗技術及提升試題品質,經費不足部分請部持續爭取,並積極朝設置專責國家考試測驗中心之目標努力,希望不久的將來即可看見具體成效。 決定:准予核備,並函轉行政院申辦專案經費預算編列。 四、銓敘部業務報告(周部長志宏報告):新加坡退休金制度、中長期資金運用與投資策略訪問報告 楊委員雅惠:1.個人於本院國家人力資源論壇著有新加坡退休金建置之背景與脈絡一文,文中提及新加坡之發展蘊有英國殖民地環境與華人文化,因此在資產管理方面,該國開放並投資國外資產,財務管理靈活,搭配華人儲蓄文化,使資金充沛有利於基金之投資操作。另外,該國退休金制度於建置之初就採用確定提撥制,並且將公私部門整併,使民眾在職業轉換上沒有退休金銜接問題,基金財務也未留有財政負擔。2.在投資風險部分,新加坡中央公積金設有防火牆機制,該積金向民眾收取費用後,可轉而購買政府發行並提供擔保之債券,成為固定收益,操作盈虧之風險則由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屬國營企業)承擔,具有投資風險隔離機制。此外,國家資產管理機構為確保投資收益,在薪資結構亦需具有吸引力,才能與國際金融機構競爭專業人才。3.另外,在新加坡住宅與退休金設計部分,該國人民之住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至於退休金,亦未採用世界銀行所提倡之多層年金,而是完全納入公積金的個人帳戶,因此在社會保障制度上與我國也有明顯差異。綜上,新加坡退休金制度,因國情、政府結構、管理操作模式等均與我國不同,在制度設計上是否有適合我國參考之處及其利弊得失為何等,應基於兩國背景與發展脈絡之差異性,審慎衡酌。 陳委員錦生:1.部參訪新加坡,瞭解該國退休金制度運作,有其參考價值。報告提到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在全球退休基金制度中排名第7,連續蟬連15年亞洲榜首,以及其部分國家儲備管理機構表現良好等,惟相關制度亦非全無缺點,建議除說明優點之外,也應以持平的態度完整檢視,方能正確掌握有無可學習之處。2.與新加坡相較,臺灣人均GDP雖然較低,但享有較為適足的退休金制度;新加坡公務員的退休金全部來自於每月上繳的公積金,是「自己養」,因此採取延退制度。據統計,2021年新加坡65歲以上人口勞動參與率達32.9%,相較於臺灣的9.2%,很多老人仍在工作。3.也因此新加坡人民從參與公積金第一天起,便知要承擔準備個人退休金的風險與責任;但對政府來說,公積金則為國家財庫,可以善加投資運用,創造良好投資報酬及發揮影響力,立意良善。其強制高額提撥制度,可降低個人風險,亦是為了降低政府社會福利救濟的成本,但因強制提撥額度高,導致國民幾乎沒有餘裕做其他投資,是否值得借鏡?需深思。4.另新加坡國營事業如新加坡航空,被Skytrax評選為2023年全世界最佳航空公司,沒有印象中一般國營事業的負面問題,考其原因主要是經營運作完全不受政治因素干擾,爰能維持政策一貫性,造就高績效。新加坡國家儲備管理機構能有良好績效,除有好的管理方法、用人制度及高明的薪酬設計,領導人特質也是關鍵,能否一直保持下去,讓績效持續表現如此亮眼,非常值得關注。以上幾點心得與大家分享,並請部參考。 王委員秀紅:部透過實際觀察與佐證,反思我國退撫基(儲)金的監督與管理值得借鏡之處,具高度專業性,值得肯定。本報告第74頁至75頁之觀察與建議,關於新加坡退休金制度部分,提到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會員實際投入自選投資計畫資金比重偏低及部分會員遭受損失等問題,未來擬設計人生週期投資計畫以為解決,對照我國112年7月1日後初任公教人員所適用之個人專戶退撫儲金制度,依參與者年齡階段配置不同報酬與風險比重之保守、積極與穩健型等投資組合,已屬預設人生週期基金,對於抗通膨與維持老年生活水準,相較之下不失為較佳的方案,讓人對我國制度備感安心。此外,報告結語部分宜更具體,或可考量按部、監理司及基金管理局職掌,臚列短中長期政策方向及應有作為,俾更清楚瞭解此行訪問之具體可行建議。 周委員蓮香:1.新加坡中央公積金設有防火牆機制,由中央公積金局收取費用後,向政府購買債券以獲取固定收益,進而使基金投資風險降到最低,請教此機制在我國是否可行?2.有關新加坡國家儲備管理機構之人員,其薪資結構係以全球金融產業為基準,並設有績效獎金,該績效獎金劃分為短期與中長期,中長期部分運用虛擬帳戶,遞延5至7年才發放或扣減,與一般資產管理獲得收益時,財管人員可享有分紅類似。個人認為此中長期獎勵機制,係依據公積金一定期間之收益情形再給予獎勵,相對於短期獎金更為妥適,值得參考。3.簡報第22頁有關提供會員增加帳戶餘額機制,公積金提撥率依年齡增長而遞減,但70歲以上會員也必須提繳12.5%的金額,似與一般認知有所落差,請部補充說明。另公積金帳戶內之資金需特定原因才能提領,��法隨意提領,是身故後帳戶內之金額如何處理?亦請說明。4.本報告之觀察與建議部分,針對我國與新加坡制度進行比較,指出該國在治理架構、帳戶增額機制,導入國際監理原則等部分值得學習,期待能對我國的管理與監理單位羅列出具體建議。 姚委員立德:部報告所提觀察與反思極具參考價值,個人提出以下建議:1.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整合住房保障政策,規劃售後租回等計畫來增加會員帳戶餘額,個人認為此項政策極佳,建議日後若赴新加坡考察可再深入瞭解。2.中央公積金制度分階段延長退休年齡與再就業年齡上限,此為解決退休金不足以維持老年生活水準的可能方案之一,因此新加坡政府在2021年7月通過退休與再就業法修正案,將退休年齡與再就業初始年齡上限,分階段於2030年延長至65歲及70歲;其調整退休與再就業年齡後,對於退休金制度的影響,值得我們觀察思考。3.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劃會員退休後自動納入終身年金計畫,以保護其免受生活不確定性影響,我國與新加坡同樣面臨計畫參與者的長壽風險,因此新加坡該項作法值得深入瞭解與學習。4.新加坡國家儲備管理機構中長期資金運用,均遵循國際主權基金治理架構與指導原則,建議部(監理司)及基金管理局應全面掌握熟悉國際退休金監理組織IOPS所發布的退休基金相關監理原則,並在評估後適時採行,以讓公務人員對退撫基(儲)金之運作更為放心。 院長意見:1.簡報第12頁及第13頁,是針對新加坡國家儲備之中長期資金與我國退撫基(儲)金的比較,但兩國制度不同,我國公務人員的退休保障,除了退撫基金或儲金等職業退休金外,還有公保的養老給付,二者合併才能完整呈現我國公務人員多層次老年經濟安全保障制度。日後類此比較,應完整呈現,才符合實際現況。2.報告內容前後出現「監理」、「治理」與「管理」等用語,相關語詞之定義及用法是否與國外一致?請部說明。 周部長志宏及李司長洪琳補充報告:對院長及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洽悉。 五、臨時報告(無)

討論事項決議

考選部函陳廢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規則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等二種考試規則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部擬通過。

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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