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屆第187次會議

發布日期: 2024年5月23日

會議議程

  • 會議日期:2024-05-23
  • 地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報告事項

貳、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86次會議紀錄(原件印附議程第3頁至第10頁)。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184會議,考選部函陳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考選處意見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修正發布並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考選部。 (二)第185次會議,銓敘部函陳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1.照部擬及本院法規委員會、銓敘處意見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修正發布,另函復銓敘部。 三、書面報告 考選部函陳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提報院會資料不含部函附件二至六)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1頁至第34頁)。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撤銷決定情形分析—以112年考績事件為例 五、臨時報告

討論事項

參、討論事項(無)


會議紀錄

  • 主席:黃榮村
  • 出席者:黃榮村、周弘憲、姚立德、楊雅惠、王秀紅、伊萬•納威、吳新興、陳錦生、周蓮香、陳慈陽、劉孟奇、施能傑、郝培芝
  • 列席者:劉建忻、周秋玲���鄭中平、劉約蘭、張秋元、王玉、陳佳慧、許秀春

報告事項決議

一、宣讀本屆第186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184次會議,考選部函陳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考選處意見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修正發布並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考選部。 決定:洽悉。 (二)第185次會議,銓敘部函陳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1.照部擬及本院法規委員會、銓敘處意見通過。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修正發布,另函復銓敘部。 決定:洽悉。 三、書面報告 考選部函陳11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一案,報請查照。 伊萬•納威委員:1.本次考試舉行順利,感謝考選部所有試務同仁,以及所有考試委員的協助。地方特考規模歷來僅次於高普考,其特別之處在於考試與分發均採分區辦理,且今年增設雲林考區,總計15個考區。2.本次考試共有34,412人報考,與去年43,261人相比有明顯落差,需用名額部分,較去年減少670名,錄取率9.47%。錄取不足額部分,三等與四等考試均有,且考試等級越高,錄取不足額情況越嚴重,若對比行政類科與技術類科,以技術類科錄取不足額情形較顯著,其中仍以土木工程最多,應如何解決,請考選部思考研議。3.試題疑義部分,更正答案比率0.38%,為近3年最低;違規事項計14件,主要為隨身攜帶3C產品或行動裝置等,建議日後試務人員應多加提醒,本考試違規情形均依相關規定處理。 院長意見:1.本次地方特考有兩個特點,一是最後一次列考6科專業科目,另一是最後一次辦理五等考試。113年開始,地方特考考科將改為4科專業科目,五等考試亦將併入初等考試辦理。2.委員所提不足額錄取情形,未來有無可能設計較為彈性的分發機制,以因應部分地區或部分類科長期錄取不足額的困境,請考選部及銓敘部適時研議。 決定:准予核備。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郝主任委員培芝報告):保訓會審理保障事件撤銷決定情形分析—以112年考績事件為例 陳委員錦生:1.據簡報所示,近3年經保訓會審議決定之保障事件,110年至112年考績事件計705件,撤銷共71件,若與104年至109年相關數據比較,撤銷件數明顯提高,除顯示公務人員越來越重視自身權益外,亦應與保訓會持續加強宣導,與堅守專業、公正、客觀立場以維審議品質有關,值得嘉許。2.查104年至112年「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的考績事件,機關另為處分之結果,大部分仍維持原考績評定,以其最終變更原處分之比率如此低,究其訴求為何?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駁回或不受理,後續提起行政訴訟的比率多少?請補充說明。3.就考績事件而言,受考人不服考績評定結果提起復審者,若保訓會審議結果未撤銷原處分,受考人救濟未果,難免心中不平,如何加以紓解,避免影響工作士氣,容為未來用人機關與銓敘部等要加以研究的課題。以公務人員考績法制定迄今幾經修法,然實務上對於考績評定是否能確實發揮獎優汰劣的效益,仍有所質疑,建議可採績效管理的思維,回歸考核的真正目的��以回饋學習替代獎優懲劣,讓同仁知道需改進之處,俾達成協助受考人與時俱進、積極任事,進而提升行政機關組織效率與效能之預期目標。 楊委員雅惠:從本報告近3年考績事件撤銷比率分析比較表中可見,近年各年度考績爭議事件仍多,撤銷件數亦明顯增加,撤銷率約為10%上下,顯示公務人員不服考績評定結果之情況未減。對此,保訓會係透過積極追管各機關撤銷案件執行回復情形,並加強保障法制宣導,適時輔導人事人員處理保障業務,促使各機關依法行政等,確實發揮了保障公務人員權益的功能。報告列示各類考績保障案例及考績事件撤銷原因分析,部分撤銷原因,欲完全消弭確實不易,也非會所能處理,但可在相關案例中呈現,以提醒各機關。其中程序不合法問題,例如非由首長或主管評擬核章等,實務上應較易改善,應可透過宣導方式予以解決;至於其他實體撤銷原因,是否涉及不公情事,建議瞭解錯誤產生原因,俾因應改善。期許會未來能持續秉持公平、公正之立場,積極審理及導正相關事件,促進公務人員權益保障。 周委員蓮香:1.考績制度,目的在於獎優汰劣,然目前實務可能因考評標準及分配比率等因素影響,致未能完全落實。個人認為考績評定,首重建立公正的評比制度,以學術界為例,乃以研究成果發表作為評比基礎,因此在公開、具體的評分標準下,學術界大致都接受,藉此反思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亦應可就評比方式與比率,再加研議精進。2.考績評定,除評分方式外,由誰進行考評,也是一重要思考面向。以新加坡政府為例,其係以360度方式辦理考評,含括主管、同仁與服務對象均參與評分,讓考核更客觀、更全面。建議參考新加坡作法,研議改善現行考績制度,期使考績考評更臻合理妥善。3.有關委員建議區分職務等級辦理考績,對此提醒若未來進行考績規劃時,需特別注意委任人員考績考核之合宜性,因半個月獎金之差,對是類人員之影響尤其顯著,另外,也可能影響其續任意願,不利政府留才。 王委員秀紅:考績評定必須兼顧主觀感知與客觀事實,在人事管理實務確實不易。自本報告可看出保訓會透過審理考績事件的把關,以及持續對各機關人事人員實施輔導活動,促進公務人員權益之保障所作之努力,值得肯定。惟就報告而言,建議可就近3年考績事件撤銷案例的態樣再進一步分析,諸如有無一再重蹈覆轍之情形或機關等,並將之公布於保訓會網站及函送各機關參考,俾其日後辦理考績作業時能提高警覺。另就考績事件機關層級撤銷率比較,近3年地方機關案件的撤銷率明顯高於中央機關,對於撤銷率較高之機關,宜加強輔導並積極追蹤管制撤銷事件後續執行回復情形,以確認該等事件是否均依保訓會決定意旨重為處分。此外,考量考列丙等對於公務人員權益確有重大影響,必須以客觀事實、證據作為評定基礎,對此保訓會可否蒐集相關案例並作成參考範例,提供機關作為未來評核考績之參考,以避免事實認定有誤,抑或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等情事發生。 伊萬•納威委員:1.保訓會今日針對保障事件撤銷情形作報告,並以考績事件作為主要分析對象,主要原因除考績事件近來有增加趨勢,同時也顯示考績對公務人員之重要性,以及考績制度有重新檢視之必要。由考績事件增加的情形來看,也可觀察出公務人員越來越重視個人權益,此現象應予留意。2.就考績事件之機關別而言,撤銷率以地方機關較中央機關多,撤銷原因則以程序不合法居多,建議會應針對地方政府辦理考績作業,提供更多輔導,以避免發生程序不合法情形。3.另外,為避免機關在辦理考績時發生實務作業與法規雖不牴觸,但未盡合情合理等情形,未來法制應如何調整,實務作業應如何落實等,誠需再進一步檢討研議,請銓敘部預為審酌。4.對於保障事件經決定撤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之案例,應建立嚴謹的追蹤管制機制,以利掌握機關是否確實依保訓會決定意旨重行辦理,確保公務人員權益。 姚委員立德:提3點意見供保訓會參考:1.本次報告未針對考績事件撤銷原處分,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或不服審理結果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等情形加以分析說明,為資完整宜予增補。以撤銷原處分後,機關另為處分之妥適性,與當事人是否再提後續救濟等,有助於完整了解相關問題,將之納入分析範圍,才能較具體呈現考績評定對公務人員之影響。2.依會統計,112年審理之考績事件,計有31件撤銷,其撤銷原因,17件屬程序撤銷,14件屬實體撤銷,若將其中漏列獎勵紀錄7件,納入程序不合法部分,則屬實體撤銷僅7件。據此,考績事件撤銷主要原因在於程序不合法。以各機關辦理考績,均經由人事單位協助完成,為避免程序不合法情況發生,宜再強化各機關人事同仁之專業職能。3.近3年每年平均約有2百件以上的考績事件,意即約有近2百個機關在人事管理上,可能因考績事件而存在緊張關係,對於機關運作與同仁士氣難免會有影響。因此各機關對於考績評定作業,均應謹慎嚴肅以對,保訓會審理的相關案例,尤其是程序上易疏失之例,以及考績等次經救濟後翻轉的案例等,都應轉知各機關人事單位,作為日後辦理考績時之參據。 吳委員新興:考績評定向為實務上嚴肅的課題,公務人員若對考績評定等次不服,雖得提起復審救濟,但最終救濟結果,是否符應受考人期待並與事實完全相符,容尚值進一步探究。為解決考績實務執行面的問題,提出兩點改革建議:1.思考區分簡薦委不同官等,分予考評,並按各官等人數比例,分配考績等次相應的名額,俾使各官等公務人員的考績結果,分布更臻公平合理。2.規劃引進同儕評分機制,由同儕以不記名方式提供主管考核資料進行考評,藉此消弭以單一角度考核績效表現之盲點,相對更為公平。請部審酌能否將同儕互評機制加入績效計分的考核方案。 郝主任委員培芝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院長意見: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修正,除需考量合情、合理與合法外,尚需考量財政支出,需綜合諸多面向加以權衡,剛才委員所提意見,請施部長帶回研議。 決定:洽悉。 五、臨時報告 總統府秘書長錄總統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華總一禮字第11300041670號令:「考選部部長許舒翔,銓敘部部長周志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郝培芝,考選部政務次長李隆盛,銓敘部政務次長朱楠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呂建德,已准辭職,均應予免職。此令自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生效。」及同年月20日華總一禮字第11300041790號令:「特任劉孟奇為考選部部長,施能傑為銓敘部部長,郝培芝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任命鄭中平為考選部政務次長,張秋元為銓敘部政務次長,陳佳慧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政務副主任委員。」等二案,報請查照。 決定:洽悉。

討論事項決議

(無)

臨時動議

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第2次增聘閱卷委員、口試委員25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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