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屆第192次會議

發布日期: 2024年6月27日

會議議程

  • 會議日期:2024-06-27
  • 地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報告事項

壹、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91次會議紀錄(原件印附議程第3頁至第9頁)。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189次會議,銓敘部函請本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意見通過,並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另函復銓敘部。 (二)第189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第12條及第6條附表一、第7條附表三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考選處意見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6��20日修正發布並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考選部。 三、書面報告 (一)銓敘部函陳關於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訂定,以及資訊科技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廢止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0頁至第51頁)。 (二)銓敘部議復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編制表,建請同意修正核備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52頁至第157頁)。 (三)銓敘部議復有關司法院函送法院組織法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及第11條附表、第33條附表,以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條附表等二修正草案,請本院表示意見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58頁至第194頁)。 四、銓敘部業務報告:關務人員人事制度及銓審情形簡介 五、臨時報告

討論事項

貳、討論事項 一、本院保訓綜規處案陳「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第6條及第7條附表三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195頁至第200頁)。 二、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201頁至第207頁)。 三、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32類科技師(含第二次食品技師)、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208頁至第213頁)。


會議紀錄

  • 主席:周弘憲
  • 出席者:黃榮村(周弘憲代)、周弘憲、楊雅惠、姚立德、何怡澄、陳錦生、王秀紅、伊萬•納威、周蓮香、陳慈陽、劉孟奇、施能傑、郝培芝
  • 列席者:劉建忻、周秋玲、鄭中平、劉約蘭、張秋元、王玉、陳佳慧、許秀春

報告事項決議

一、宣讀本屆第191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189次會議,銓敘部函請本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意見通過,並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另函復銓敘部。 決定:洽悉。 (二)第189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第12條及第6條附表一、第7條附表三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本院法規委員會及考選處意見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修正發布並函請立法院查照,另函復考選部。 決定:洽悉。 三、書面報告 (一)銓敘部函陳關於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訂定,以及資訊科技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廢止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准予備查。 (二)銓敘部議復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編制表,建請同意修正核備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准予核備。 (三)銓敘部議復有關司法院函送法院組織法第37條之1、第37條之2、第39條及第11條附表、第33條附表,以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5條附表等二修正草案,請本院表示意見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照部及本院銓敘處研議意見,據以函復司法院參考。 四、銓敘部業務報告(施部長能傑報告):關務人員人事制度及銓審情形簡介 陳委員錦生:1.過去海關具有司法警察權,但演變至今海關僅有「行政查緝權」,海關人員於執行查緝工作時雖可執行對物之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但其本身不具有司法警察身分,業務性質越來越趨近行政機關,以其時空環境與業務性質已改變很多,其人事法制亦應配合實況加以研修。且查財政部96年委託研究「我國關務人事制度之研究」,其結論係建議採溫和漸進的方式廢止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加以關務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轉任核敘未盡衡平,乃既存事實,基於與一般公務人員之考試、任用、考績、退撫一致性及人力交流之考量,其人事制度之存廢確應檢討,建議部未來仍朝廢止該條例的方向努力。2.海關人事制度不同於其他行政機關的特點之一,係內部分工不分職系,換言之,關務人員在海關內可擔任的職務不受其所報考類科限制,且關務人員有職期輪調之規定,每位關務人員在特定職位上最多不會超過5年(一般為3年以下,特殊情形得延2年),其內部人員職期輪調與業務調整既已屬常態,則關務特考區分一般行政、財稅行政、關稅法務、關稅會計、關稅統計等科別,是否具實益?與考試取才之精神是否相符���宜加以審酌。另關務特考的考科除關稅法規外,與一般行政考科並無差異,可否併入其他考試,亦另請考選部併予考量。3.關務人員官階之晉升,係規定須任本官階年終考績連續2年列甲等或連續3年中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始取得同官稱高一官階之任用資格;惟嗣依保訓會復審決定,不以考績連續為要件,請教其考量為何? 王委員秀紅:1.本次報告關務人員人事制度及銓審情形,部應用現有數據進行性別、年齡等交叉分析,並說明其與一般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之差異,有助於通盤瞭解關務人員人事制度。2.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之修法沿革,如簡報第37頁所示,雖曾分別於82年、87年、99年及110年進行修正,但除87年作實質修正外,其餘各次僅係配合相關法制酌作文字修正,因此,該條例若干不合時宜以致與公務人員人事法制存有失衡之處,仍未處理。建議部持續與用人機關溝通,就其存廢問題加以研議,與用人機關溝通時,並將修法(或廢止)後人員權益之變動情形製作對照表供參,將轉任核敘方式、薪資標準及陞遷程序等重要權益事項清楚呈現,使其瞭解修法前後之差異,以利政策溝通協調。3.關務人員官稱官等架構有其特殊性,且數十年未實質修正,造成關務人員與公務人員相互轉任時,兩者轉任後之官等職等俸級俸點未盡衡平,不利人力交流。面對時空環境之轉變,任何法制均應與時俱進,對此,現階段部擬在維持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之前提下,研議精進策略,可資贊同,建議部持續與相關機關溝通,朝修法方向努力,使關務人員人事制度符合我國關務業務需求與國際潮流。 伊萬•納威委員:1.關務機關之關務人員,112年底約3,889人,人數雖然不多,但確實有部所提其官制結構複雜、官稱官階晉升程序繁複,以及與公務人員人事法制未合、兩者轉任核敘未盡衡平等問題,爰支持部朝化繁為簡的方向,努力精進關務人員人事制度。2.有關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廢止與否,報告中列表臚列其理由,其中財政部等機關所提不宜廢止理由之一係該條例未合時宜規定已數次研提修正草案,請教該等修正草案內容,究有無回應前開部所提官制結構複雜等問題?又99年及100年部曾二度建議關務署回歸行政機關體制,均未獲採納,迄今已歷數年,仍未就其法制加以研修。現階段部擬不廢止關務人員人事條例,可予支持,但宜儘速朝修法方向努力,期勉部再與行政院及財政部溝通,俾關務人員人事制度與時俱進。 楊委員雅惠:1.檢視關務人員人事制度,除自銓審角度外,亦可從考選角度觀察。113年關務人員考試甫於6月18日放榜,自今(113)年起實施新措施,三等考試應考資格增訂英語檢定門檻,就報考情形來看,報名人數出現明顯落差,去年三等考試報名人數1,784人,今年驟降至295人,至於四等與五等考試報名情形則無明顯變化。增加英語檢定門檻後,關務人員三等考試雖未出現錄取不足額情形,但會否因報考人數大幅下降,導致人力素質受影響?或者語言門檻已具鑑別效果,故報名人數減少仍可錄取到優秀人力?新進人員的工作表現是否符合業務需求?可同時觀察銓審與考選情形,作為日後研議制度變革之參考。2.公務人員人事制度,目前尚有哪些特種人事制度?建議部就各該特種人事法規之訂定原因與實務情形,通盤檢討其存廢之必要性,若已無單獨訂定之必要,則予廢止,若仍有單獨訂立必要,則應確保法規內涵與時俱進,以發揮應有功能。 周委員蓮香:關務人員人事制度確有其複雜性,於研議修法時,宜先���解初始制度的設計用意,例如規劃關務人員委任第三職等及薦任第八職等各跨列2個官稱官階之目的為何,並將其核心職能、職掌業務與行政院其他相似單位列表比較,俾瞭解其業務特殊性所在,作為制度精進之參據。2.現行關務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得以其改任或銓敘後之官等俸階直接換敘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俸級,而部分公務人員轉任關務人員時,核敘結果較原任一般行政機關官職等級為低,兩者轉任後之官等職等俸級俸點有失衡之處,其對人才流出流入之影響為何?如果流入稀少,是否有礙用人機關效能之發展,此點將攸關人事制度修訂之必要性,建議應先行瞭解相關機關與人員之意向與感受等,俾利未來關務人員人事制度變革得順利推行。 姚委員立德:提供幾點意見供部參考:1.關務人員人事條例,過去本院曾研議廢止,個人亦支持部所提廢止之理由,然因用人機關認為仍有存續之必要,因此,短期內廢止不易,仍以維持為前提,朝修法方向精進。其次,部認為宜廢止理由之一,係與公務人員相互轉任核敘未盡衡平,為保障兩者轉任之敘薪,請部持續與財政部溝通,朝衡平方向努力。鑑於關務人員三等考試今年增設英語檢定門檻,致報名人數大幅下降,未來與其他公務機關人力交流需求可能增加,建議部參考近年轉任情形,與財政部儘速研議合理、衡平的轉任機制。2.依簡報第34頁所示,關務人員性別與年齡分布情形,20-39歲區間,以女性比率較高,40歲以上,則男性明顯高於女性,造成此年齡與性別比率差異之原因為何?3.有關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據瞭解有部分科目考題難度偏高,考量是類應考人多已任職多年,忙於日常業務,該考試難度若過高,將造成過重之應考負擔,恐非妥適。過去考選部曾表示陞遷甄審宜回歸機關內部人事管理,而非透過升官等考試,爰建議考選部就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考科,以及口試占比等進行檢討,研議更合宜的考試方式。 何委員怡澄:1.個人曾聽聞關務機關高階主管表示,其過去在非關務機關服務時,認為關務人員應與一般公務人員人事法制衡平,但俟進入關務機關服務後,發現關務工作確實十分複雜且具特殊性,且時代進步與社會風氣轉變,現在關務機關已較無與外界互動及防弊需求,因此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仍有其獨立存在的必要。該意見供部參考。2.除關務人員人事制度有其歷史及特殊考量外,海巡機關亦為較特殊之政府體系,例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員編制係由警察、軍人、海關人員及其他公務人員組成,因此對於海巡人員有無設計特種人事制度之需求,請部未來研修法制時加以審酌。3.關務特考及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區分關務及技術兩類,並設多項考試類科,惟以現行關務人員實務工作並未區分職系,且各職務間均可調任,導致應考專長與實際任用情況未盡契合,據此,應思考該二項考試設置多項考試類科是否必要?請考選部與銓敘部洽用人機關研商之。 施部長能傑、吳司長俐澐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洽悉。 五、臨時報告(無)

討論事項決議

一、本院保訓綜規處案陳「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第6條及第7條附表三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二、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第三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護理師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請吳委員新興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 三、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專門職業及技��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32類科技師(含第二次食品技師)、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暨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記帳士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請周委員蓮香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

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驗船師、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解除聘用委員1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二、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大地工程技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驗船師、第一次食品技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普通考試地政士、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第4次增聘閱卷委員1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三、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民間之公證人考試第2次增聘典試委員、閱卷委員21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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