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屆第193次會議

發布日期: 2024年7月4日

會議議程

  • 會議日期:2024-07-04
  • 地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報告事項

壹、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92次會議紀錄(原件印附議程第3頁至第10頁)。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第191次會議,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1.照案通過,請王委員秀紅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呈請特派,另於同年月20日函復考選部。 三、書面報告 (一)銓敘部議復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及編制表、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建請同意修正核備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1頁至第117頁)。 (二)銓敘部議復交通部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暨編制表,建請同意核備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18頁至第149頁)。 (三)考選部函請增列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需用名額281名(提報院會資料不含部函附件三)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50頁至第157頁)。 (四)考選部函以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擬增額錄取7名(提報院會資料不含部函附件二)一案,報請查照(原件印附議程第158頁至第163頁)。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重點情形 五、臨時報告

討論事項

貳、討論事項 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164頁至第229頁)。


會議紀錄

  • 主席:周弘憲
  • 出席者:黃榮村(周弘憲代)、周弘憲、姚立德、吳新興、王秀紅、伊萬•納威、何怡澄、陳錦生、周蓮香、楊雅惠、劉孟奇、施能傑、郝培芝
  • 列席者:劉建忻、周秋玲、鄭中平、劉約蘭、張秋元、王玉、陳佳慧、許秀春

報告事項決議

一、宣讀本屆第192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第191次會議,考選部函請舉辦113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1.照案通過,請王委員秀紅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呈請特派,另於同年月20日函復考選部。 決定:洽悉。 三、書面報告 (一)銓敘部議復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組織準則及編制表、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及編制表,建請同意修正核備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准予核備。 (二)銓敘部議復交通部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組織準則暨編制表,建請同意核備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准予核備。 (三)考選部函請增列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需用名額281名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准予增列。 (四)考選部函以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擬增額錄取7名一案,報請查照。 決定:准予增額錄取7名。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郝主任委員培芝報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重點情形 陳委員錦生:1.安衛辦法於94年根據保障法之授權修訂發布,復於103年修正發布現行規定33條條文,迄今於實務上發揮之功效如何?保訓會擬於本辦法名稱增加「執行職務」等字,主要考量為何?2.內政部於消防法增訂「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已報送立法院審議中,俟其立法通過,渠等是否仍適用安衛辦法?此外,原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為現行之職安法後,其適用對象有無變動?行政機關之臨時人員、技工、工友與約僱人員等,其職安保障係適用職安法或安衛辦法?現行法制下,有無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部分適用職安法,部分適用安衛辦法之情況?請補充說明,以利掌握目前職安規範之完整範疇。另目前職安保障雖採公務人員與勞工職安二元化方式,然未來因應實務需求及時空環境變遷,是否需要精進調整,請保訓會再適時研議。3.個人甚為關切執行面的問題,因此,有關保訓會擬增訂監督檢查機制中的逐級抽查,建議考量委由專業的勞動機構代檢之可行性,俾利積極落實。另有關增訂課責機制後,未來執行成效如何,亦須密切關注。4.請教危勞職務之公務人員有無適用「退避權」之可能?其於遭遇緊急危難時,應如何保障其安全,亦須加以研議。 楊委員雅惠:1.會擬修正安衛辦法之相關重點,包含強化組織功能、增訂高風險職務專節、增訂監督檢查及課責機制等,修正方向可資贊同,但其落實的作法及與職安法規範之異同,以及立法架構等,建議宜有更完整的比較圖像供參,以利掌握修正之核心精神。目前雖採行公務人員與勞工職安二元化,然基於各職域保障之衡平性,以及職域轉換或許將更趨頻仍等考量,未來會否因制度與時空環境變遷而有所調整,亦值觀察思考。2.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故授權訂定安衛辦法,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為必要條件,相對於公務人員非屬執行職務之權益保障程度自有所不同,贊同會擬修正安衛辦法名稱,增加「執行職務」等字。 周委員蓮香:1.有關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保障,除適用安衛辦法外,目前消防法就消防人員增訂專章,已報送立法院審議中。然基於制度設計之包容性與管理的衡平性等考量,未來各職域的職安保障規範勢必將持續提升,建議保訓會再適時思考因應之策。2.本次安衛辦法修正重點之一,係明定諮詢會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之組成,增加外部監督機制與職員參與,強化組織功能。其中明訂委員會的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3分之1,然對照銓敘部所定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類別多以男性為主,為達公平,建議思考賦予其委員會的性別組成彈性,可考慮以該類人員整體性別比為參考值。 王委員秀紅:1.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自103年修正發布全文迄今,尚未再修正,本次保訓會朝強化組織功能、增訂監督檢查機制、高風險職務專節及課責機制等重點研議修正,並提升母性健康保護,明定服務機關應考量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2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修正方向正確,應予支持;其中增訂課責機制部分,以行政權進行獎懲,亦屬適當。2.有關強化組織功能部分,係參考職安法規定,將「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負責督導機關安全及防護措施,以及明定主管機關得組成公務人員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提供政策規劃建議,請教該委員會與諮詢會之功能、設置、組成人數及會議頻率等,區別為何?3.另外,關於增訂高風險職務專節部分,包括建立通報及委託研究等機制,將具避免類似災害發生價值之案例,於個案發生之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及保訓會網頁公開,此與職安生法著重調查、強化勞動條件與檢查機制等仍有區別。是依目前實務現況及各主管機關之意見,維持公務人員與勞工職安二元化之方向,確係較為務實可行之作法。 伊萬•納威委員:1.贊同保訓會依今日所提修正重點與研議方向,進行修正。隨著執行公務方式日趨複雜,危勞職務公務人員之安全與衛生防護越趨受到重視,安衛辦法能否確實保障渠等執行職務之安全,成為重要課題。本次修法,適可展現保訓會在保障業務方面主動態度,回應公務人員保障議題。另安衛辦法係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授權訂定之法規,非以法律位階加以規範,請教當時立法背景與考量為何?2.公務人員與國家間係屬公法上職務關係,所肩負之公務職責與公共利益高度關連,相較於一般私部門之勞雇關係有明顯差異,因此,職安保障及防護採公務人員與勞工二元化處理,應係務實可行之作法。至於外界呼籲公務人員改適用職安法之相關意見,是否意味職安法尚有更周妥之規定,可以援引納入安衛辦法?請補充說明。 姚委員立德:幾點意見供會參考:1.本次安衛辦法研修重點之一增訂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專節,特點在於定有預算優先編列,維護及購置機具設備,以及建立現場管控機制與緊急應變方案等。請教現行實務是否已有相關作法?增訂與否之差別,以及修法後預期效益為何?請會確認。另增訂得提升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檢查次數部分,此對於該類人員具實質保護效果,個人甚表贊同。2.外界關注的退避權部分,危勞職務之公務人員究有無適用之可能及其相關考量等,或可藉本次修正作適當說明。3.本次研修增訂監督檢查機制、課責機制,規範逐級抽查,若遇突發、重大危急狀況時,得進行專案抽查;以及各機關如未限期改善,予以行政懲處等。考量實務上職安問題頗為繁雜,該等機制是否足以因應各類職安問題及實務需求?需否進一步規範相關配套?此部分請會於研議時審慎考量。 劉秘書長建忻、施部長能傑、郝主任委員培芝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決定:洽悉。 五、臨時報告(無)

討論事項決議

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 決議:1.照部擬意見通過。 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

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113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第2次增聘閱卷委員36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二、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典試委員、增聘命題兼閱卷委員、閱卷委員141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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