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議程
- 會議日期:2025-03-13
- 地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1次會議紀錄(原件印附議程第3頁至第10頁)。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第10次會議,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1.照案通過,請許副院長舒翔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呈請特派,另於同日函復考選部。 三、書面報告(無) 四、銓敘部業務報告 五、臨時報告
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4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考試、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助產師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11頁至第18頁)。 二、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4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公共衛生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19頁至第26頁)。
會議紀錄
- 主席:周弘憲
- 出席者:周弘憲 許舒翔 邱文彥 伊萬•納威 呂秋慧 鄧家基 黃東益 王秀紅 劉孟奇 施能傑 蔡秀涓
- 列席者:劉建忻 鄭中平 劉約蘭 張秋元 陳佳慧
報告事項決議
壹、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11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第10次會議,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經決議:「1.照案通過,請許副院長舒翔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呈請特派,另於同日函復考選部。 決定:洽悉。 三、書面報告(無) 四、銓敘部業務報告(施部長能傑報告):放寬指名商調規定的修正構想 呂委員秋慧:1.部乃人事法制主管機關,有義務及責任解決各機關所面臨人事的問題,以人才應為國所用,非專屬個別機關,支持部與時俱進放寬指名商調規定之修正方向。但提醒部,須衡平考量當事人的權益,以及機關首長之用人權(或機關業務需要)兩因素,不宜偏廢任一方。2.規劃放寬指名商調規定,建議分層次進行,例如因應少子女化等重大政策不得拒絕指名商調,其次可按業務性質、事由等,賦予原服務機關得有合理的留人時限,經機關首長同意始得過調,再搭配檢討相關人事法規等配套措施,俾兼顧當事人需求與機關業務推動之遂行。3.部此次修正構想,徵詢人事總處及近年所屬調動較頻繁之中央及地方機關意見,但未見諮詢臺東、花蓮及離島地區等人數較少、人員調任影響相對較大之機關,建議通函全國各機關,俾確實瞭解相關意見。另關於全國各服務機關由其他機關調入者之統計數據,其中調查局的人事調任應屬其內部職期輪調之調動,建議毋須納入。4.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放寬照顧3足歲以下子女之限制轉調規定後,建請部透過銓審資料庫篩選是類異動情形,以追蹤及了解該項政策實施情形。 王委員秀紅:1.指名商調涉及公務人員、原服務機關及商調機關,然公務人力屬國家資源,提醒部研議放寬相關規定時,須同時考量機關需求、職場文化之改變等,尤應注意對於地方機關的影響。鑑於公務人員與機關需求之衡平不易,否准權是否全面廢止、如何建立機關適當之業務調整期間等,宜再加審酌。2.部統計96年至113年間因指名商調提起之保障事件有30件,但實際事件數應更多,應有部分案件未提起救濟,爰不宜拘泥於調查顯示的數據,須有更多元認知。另諮詢會議僅邀請部分機關提供意見,建議後續研擬宜諮詢更多機關,俾政策更為周妥。至各機關所提意見之可行性,建議部設定優先順序加以研議,並給予正面回饋。3.詢問有關任用法放寬育有3足歲以下子女得於限制期限內轉調,實際申辦情形及有無窒礙之處。 鄧委員家基:1.依過去在地方機關之服務經驗,機關未予同意商調相較於考績獲考評不佳情形,更易引發同仁負面情緒及不良觀感,影響工作士氣。如基於公務人力資源是國家的資產,則同仁調任至任一機關均應樂觀其成,應予尊重,俾適才適所,發揮最大功能;為營造友善的職場環境,贊成部規劃取消原服務機關對於指名商調之否准權。另同仁請調異動,尚涉及機關首長或主管領導統御之觀念與責任,能否凝聚同仁向心力,或負荷同仁調任之壓力,渠等位居關鍵角色,可於文官訓練中加強。2.如調任屬於公務人員權益,建議部之修正構想,除諮詢各機關意見,亦應開設管道讓基層同仁表述意見,期更圓融周整,避免機關本位主義致有所缺漏;並請評估將該權益明文化之合宜性。3.部諮詢各機關所提的配套意見,如調整地方職務列等避免中央機關磁吸效應、擴大人力進用管道等,另如已廢止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重新運用之可行性,均可進一步研議規劃,並建議建立人才庫,以利機關人力甄補。 黃委員東益:1.贊成部之修法方向,理由有三,首先可杜絕機關受關說之壓力;其次,應尊重公務人員之職涯選擇;第三,曾聽聞地方機關表示,若能提高人力甄補效率與途徑,並不反對解除指名商調規定之限制。2.為了解商調事件的整體圖像,建議部除分析成功商調之案件數外,亦可調查未商調成功之案件,以全面深入了解。另應設法讓基層人員也有表達意見之管道,俾促進意見溝通。3.此議題與公務人力相關,涉及考選、訓練等不同階段,建議可透過教考訓用平台加以探討,機關主管之領導風格容係公務人員請調的主因之一,可透過保訓會的訓練課程,強化主管正確的領導觀念,藉以塑造友善職場環境。4.部之修正構想係過調日期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但經協商同意可延至6個月;為避免修正通過後實務上均要求以6個月為轉調期限,建議審酌制定有關協商機制或規範。 伊萬•納威委員:1.肯定部主動提出放寬指名商調規定之構想,以公務人員為中心思考,研議規範公法上職務關係之合宜作法。如同111年修正公務員服務法,放寬公務員投資及兼職限制,均為進步思維。2.部之修正構想,經徵詢人事總處及近年所屬調動較頻繁之中央及地方等機關意見後,雖多數機關肯認立意良善,惟仍有部分實務執行窒礙及其他配套機制等意見,其中有關特殊情形人員指名商調優先考量,以及適度延長過調期限之建議,宜循序漸進推動,並全面徵詢各機關意見。 邱委員文彥:1.部規劃放寬指名商調規定的修正構想,非常有意義,所提相關配套檢討的人事法規,亦值進一步研議。建議此構想,除立於機關考量,亦應了解被指名商調人員之樣態及調任原因,對於調任異動較多之機關與調任同仁之官職等,亦宜進一步分析,以利掌握問題全貌,作為政策規劃的參考。2.為達考用合一,建議本院所屬部會或可合作,共同探討指名商調所涉各面向的問題。如機關職務配置及列等和其工作負荷是否相當?如何改善?如何加強同仁所需職能與適應職場文化的能力及提升主管遇到同仁調任頻仍時之應變能力與應有之責任擔當等,未來在文官訓練應加以思考因應。3.關於憲法第15條「工作權」保障之意涵及如何落實,或可做為未來長期性議題加以思索。 施部長能傑、張次長秋元、蔡主任委員秀涓補充報告:對委員詢問事項加以說明;委員之建議未來將納入審酌辦理。 決定:本案洽悉;委員意見請銓敘部及保訓會參考。 五、臨時報告(無)
討論事項決議
貳、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4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考試、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職能治療師、呼吸治療師、獸醫師、助產師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請呂委員秋慧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 二、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4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11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公共衛生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請鄧委員家基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
臨時動議
參、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1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解聘命題兼閱卷委員1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二、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114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第2次增聘命題兼閱卷委員1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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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171頁至第204頁)。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該會處務規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暨編制表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205頁至第240頁)。 三、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5年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