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議程
- 會議日期:2025-07-24
- 地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9次會議紀錄(原件印附議程第2頁至第10頁)。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無) 三、書面報告 (一)本院銓敘處案陳總統民國114年7月16日令修正公布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一案(原件印附議程第11頁至第16頁)。 (二)本院保訓綜規處案陳114年第2季(含)前本院院會決議(定)列管事項之執行情形一案(原件印附議程第17頁至第22頁)。 (三)考選部函請增列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需用名額56名(提報院會資料不含部函附件2),請核定一案(原件印附議程第23頁至第30頁)。 四、銓敘部業務報告 五、臨時報告
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31頁至第46頁)。 二、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4年國防法務官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47頁至第52頁)。
會議紀錄
- 主席:周弘憲
- 出席者:周弘憲 許舒翔 邱文彥 王秀紅 伊萬•納威 呂秋慧 黃東益 鄧家基 劉孟奇 施能傑 蔡秀涓
- 列席者:劉建忻 吳美紅 鄭中平 劉約蘭 懷 敍 黃新雛 陳佳慧 許秀春
報告事項決議
壹、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9次會議紀錄。 決定:確定。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無) 三、書面報告 (一)本院銓敘處案陳總統民國114年7月16日令修正公布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一案。 決定:洽悉。 (二)本院保訓綜規處案陳114年第2季(含)前本院院會決議(定)列管事項之執行情形一案。 決定:准予核備。 (三)考選部函請增列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需用名額56名,請核定一案。 決定:准予增列。 四、銓敘部業務報告(施部長能傑報告):模範公務人員登記備查資料分析(109年至113年) 呂委員秋慧:1.感謝部完整的報告,從本報告各面向的分析來看,整體內容無論是職務、性別、官等或陞遷表現等都與一般預期相符。特別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兩位年齡較為特殊的案例,一位為69歲仍在公營事業服務,並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這在一般機關屆退制度下相當少見,顯見其長期投入與貢獻值得肯定;另一位則為年僅23歲的新進同仁,能在短時間內獲此肯定,應有相當突出的表現。未來若有機會,建議可就此類案例深入分析,或許能發掘更多具啟發性與感動人心的事蹟。2.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制度,自103年起改以機關現有職員總人數作為名額分配基礎,避免以往人數較少機關出現輪流給獎情形,有助於提升選拔代表性,為重要改革。惟現制亦可能導致業務繁重之大型機關因名額有限,無法充分表彰優秀人員,形成另一種不足,過與不及均非理想,建議未來宜尋求更完善之選拔機制。3.部分機關未進行選拔或未用足名額,可能因其業務性質單純、較為例行,無顯著特殊事蹟,屬正常情形;若為填補名額而勉強提名,反而可能削弱整體選拔制度的公信力與價值。4.最後,期盼即將修訂的激勵辦法能有效補強現行制度的不足,提出更具彈性且具實質激勵效果的措施,獎勵積極任事、表現優異的同仁,進一步提振整體士氣與榮譽感。 黃委員東益:1.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辦理,已行之有年,是非常重要的激勵措施,從學理角度而言,是種標竿學習或創新管理的重要實踐機制,個人給予高度肯定。部在即將修正激勵辦法前,針對過去5年得獎者的資料透過循證方式進行分析,對未來修正方向具有重要的啟發與參考價值。2.現行激勵辦法主要可分三種獎勵,各機關自辦即時獎勵、模範公務人員獎及傑出貢獻獎,三者辦理方式與獎勵內容均有明確規定。惟考量通膨,建議未來宜考量適度調高獎金額度,並賦予各機關得彈性因應不同的財務狀況。3.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實屬不易,目前獎勵措施得獎者在陞遷或升官等選訓評分方面,設有加分制度,是很好的安排,建議進一步思考引入更多元的獎勵方式,以符當代需求。4.目前多數地方議會未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可能原因包括議會工作較例行性或財務未有相關規劃等,然南投縣議會、花蓮縣議會及新竹市議會等仍有推動此項獎勵,顯示並非完全不可行。以六都而言,無論財務或人力資源條件都相對充足,卻未辦理,值得進一步探討,並應考量如何引導或規範不同類型機關均參與推動;另委任人員獲獎比例相較於薦任與簡任人員明顯偏低,其原因亦值得探究,修法時均可納入衡酌。5.在撤銷獲選資格部分,因需俟案件判決確定,程序相對冗長,且若媒體加以報導,對外界觀感將造成一定影響。能否考量採行更具彈性的機制,以便能即時處置?6.資料分析部分,建議考量加入模範公務人員、傑貢獎與機關內其他獲獎人員之重疊情形,以檢視審查效度;並可進一步比較得獎者與未得獎人員在陞遷、平調、降調等方面的差異,掌握具體成效。7.關於模範公務人員登記備查機制,建議朝簡化方向研議,避免因取消該機制而造成資料斷鏈,影響部後續之分析與應用。 王委員秀紅:1.公務人員激勵辦法原名為「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修正名稱及條文內容後更符合規範意涵與目的。截至目前,已有逾1.6萬名公務人員獲獎,激勵成效顯著,建議善用模範公務人員資料庫與傑出貢獻獎資料比對,觀察模範公務人員在陞遷的表現,以進一步驗證此制度效用;雖資料連結不易,但若能實現,將更具參考價值。2.在統計分析部分,雖薦任人員獲選人數較多,但若以其母體比例計算,簡任官等的獲���率更高。此外,主管的獲選率也相對較高。從不同職類的年齡分布來看,警察與檢察官獲選者普遍較年輕,而醫事人員與公營事業人員則多為資深,可能與職務特性及進入職場的年齡有關。3.在遴選機制部分,由各機關設立審議委員會,制度化選拔模範人員,確保公平性。目前部分地方政府未提名人選,可能因人力或經費不足,建議持續鼓勵機關積極參與,讓激勵制度發揮效用。此外,女性獲選比例相對較低,建議在遴選過程中更重視性別平衡,保障優秀女性公務人員能獲得公平的參與機會。 伊萬•納威委員:1.部所提未來激勵之精進方向,包含提高即時獎金額度及多元獎勵方式,值得肯定。建議同時重視基層員工表現,兼顧官等、職等、性別與員額衡平,避免獎勵集中於中高階或單一性別,以更全面激勵公務人員士氣。2.資料顯示,模範公務人員事蹟多集中於業務績效,熱心公益或為民服務相對較少。建議重新檢視選拔條件,朝更貼近當代公務人員工作內涵之方向作調整。3.書面資料所列各主管機關選拔情形,仍有21個地方議會未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無法落實之實際原因為何?另部分人力充足且業務繁忙之機關,其選拔人數反較其他部會少,其因為何?建議部再深入瞭解各機關辦理細節,以掌握激勵機制的落實情況,並將備查機制所取得之數據,回饋予各機關參考,促使其更積極辦理相關獎勵。4.獲獎後之遷調情形,薦任人員中有幾位獲獎後調任較低職務,請部說明其實際原因與背景。 邱委員文彥:感謝部的報告,幾點意見與請教:1.激勵辦法雖已明定模範公務人員的選拔機制與條件,但目前仍以書面審查為主要評選方式。以過去在環保署的實務經驗為例,曾調整選拔流程,除書面審查外,亦納入簡短面試,包括3分鐘的簡報環節,確曾出現因面試表現而翻轉原先評審結果的案例,顯示書面資料未必能全面呈現個人實力,面談有助提升評選的客觀性與公正性。請教目前各機關在實務操作上,是否已有加面試程序?2.激勵辦法所列參選事蹟中,第4類、第5類及第6類事蹟相對較易獲選。然部分機關因業務性質較為例行,較難產生顯著的特殊優良事蹟,可否考量在「特殊表現」與「日常工作表現」之間,建立較為平衡的評量比重,並納入工作負荷、技術難度及各機關業務特性等因素,作為更合理的評分依據?3.模範公務人員獎項若遭撤銷,將嚴重影響該獎項的公信力與形象。建議進一步研議更完善的預防措施,於選拔階段即排除可能涉案或具高度風險爭議的人選,並檢討過去撤銷獎項的特殊個案,作為精進選拔標準與機制的參考,以提升選拔之準確性與獎項的公信力。 鄧委員家基:高度期待未來激勵辦法的重新規劃,因為激勵制度對組織運作以及讓公務人員做得更好,至關重要。基於過去的經驗與觀察,提供幾點意見:1.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制度有其象徵意義,對得獎個人也是一種肯定,值得鼓勵,但宜進一步思考其對機關團體的激勵效果為何?若獲選僅停留於個人獎勵,缺乏與機關其他同仁的連結,則整體的激勵效果有限。相較之下,與績效表現緊密連結的即時獎勵機制,可能更具激勵力道。爰整體機制宜回歸激勵辦法之初衷,妥善檢討,整合相關激勵資源,重新規劃。2.報告中多次提及衡平,涵蓋職等、性別與職務層級等面向。惟關鍵在激勵制度能否建立在公平與績效基礎上,激勵制度能否與每位公務人員建立有效連結,並能彼此惕勵。若以績效作為評選依據,讓每位同仁都感��到制度的激勵作用,必然有助於提升激勵制度的認同感與實際成效。另外,應整合激勵資源,妥善運用,讓激勵資源,對公務員直接產生影響,評選機制以績效為依據,讓每位同仁感受到自身努力的價值與激勵制度關聯,激勵制度使績效得到應有的權益,提升參與度與認同感。3.各機關選拔之模範公務人員,規定將相關資料登載於其人事資料中,並函送部備查。為精進公務員激勵執行,部或可藉備查程序,加強與地方機關的溝通與協調。4.現行激勵辦法在制度設計及獎金預算編列方面尚有精進空間。例如即時獎勵或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常受限於經費因素,致影響推動成效。建議相關獎勵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朝制度化、常態化方向研議推動,俾提升整體效益。另誠如部長所言,領導統御確實具個人風格,難以全然仰賴法令規範,但相信透過制度面的強化,應能奠定一個重視激勵與公平的良好基礎。5.限制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名額,有其整體性政策考量,然從激勵效果的觀點,則未盡理想。若選拔標準明確,且參選人確實符合資格與條件,理應依據其實際表現予以肯定;若僅因名額受限,使表現優異者無法當選,恐削弱制度的激勵功能,並引發公平性的質疑。若能適度放寬選拔名額,讓符合標準者皆能獲獎,將有助於提升選拔制度的公平性與整體激勵成效。6.績效管理至關重要,其核心在於如何將激勵機制與個人績效緊密結合,確保表現優異的同仁能夠獲得公平且實質的回饋。唯有如此,績效管理才能真正發揮效用,進而提升整體行政效能;然若缺乏一套公平、透明且具公信力的績效考核制度,單靠激勵措施難以達成預期效果。文官體系中,基本職責已有明確規範,激勵措施應著重於促進持續更進步與卓越表現,惟若考核制度不夠完善,激勵機制便難以有效落實。因此,有必要全面檢視並優化現行績效考核制度的完善性,確保準確反映個人表現,並作為獎勵的依據。7.激勵措施需有相應的資源支持,除傳統的獎勵方式,休假、陞遷、培訓、進修與輪調等發展機會,亦是重要的激勵資源,建議未來審酌將之納入原則性規範。透過整合多元激勵資源,並結合績效回饋,有效強化公務體系的激勵效果。8.最後強調,選拔與獎勵應以績效為依據,無論職等高低,每個職務的貢獻都應受到同等尊重,才能真正達到公平與激勵效果。如獎勵名額過少,致使多數人即使表現再好也難以被選上,反而削弱激勵作用。唯有建立一個重視實質績效、並能廣泛激勵人心的制度,才能讓所有人都願意認真投入工作。 施部長能傑補充報告:對委員詢問事項加以說明;委員之建議將納入未來審酌辦理。 決定:本案洽悉;委員意見請銓敘部參考。 五、臨時報告(無)
討論事項決議
貳、討論事項 一、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及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 決議:1.照案通過,請鄧委員家基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 2.會議紀錄同時確定。 二、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4年國防法務官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請呂委員秋慧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
臨時動議
參、臨時動議 一、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考試及114年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第2次增聘閱卷委員34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二、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提: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民航人員及原住民族考試典試委員、增聘命題兼閱卷委員、命題委員、審查委員203名名��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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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1日
第14屆第37次會議
一、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171頁至第204頁)。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該會處務規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暨編制表修正草案一案,請討論(原件印附議程第205頁至第240頁)。 三、考選部函請准舉辦115年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