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重大變革:113年起地特五等考試併入初等考試舉行,地特三等四等減少應試科目數

發布日期: 2025年9月19日

考試院院會今(11)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等修正案,啟動地方特考重大變革,除刪除有關地方特考五等考試之規定,該項考試將自113年起停辦,相關職缺均提列初等考試取才;另地方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自113年起,亦將比照高普考適度減少應試專業科目數,以減輕應考人負擔並兼顧核心職能需要。

有關將地方特考五等考試併入初等考試部分,考試院說明,兩項考試均屬地方政府進用基層公務人力之管道,惟兩項考試的同質性極高,除應考資格及考試方式相同、設置類科相近之外,考試舉辦時間及榜示時間僅相距一個月,以致重複報名與重複錄取的情形偏高。根據統計,近5年來地特五等考試應試人員,重複報考初等考試比率達55.71%至59.66%,重複錄取比率達38.95%至46.15%,致地方特考提缺機關經常未獲分配錄取人員,造成無人可用的情形。

考試院指出,本項改革預期效益,用人機關將可改善重複錄取致無人分配的情形,應考人則會減輕重複報名與重複應試的負擔,試務機關亦能提高考試效能並節省試務資源,故經與用人機關研商並獲高度共識,決定整合兩項考試,統一由初等考試進用委任基層公務人力。另由於初等考試設置類科與地特五等考試尚有差距,此次亦配套修改初等考試規則,增設一般民政、戶政及測量製圖類科等3類科,以配合應考人及機關用人需求。

至於地方特考三等及四等考試減科部分,考試院表示,地方特考多年來列考之專業科目變動幅度不高,惟隨環境變遷、業務需求調整,以及青年學子的教育養成模式不斷改變,應試專業科目數及其內涵之妥適性,應與時俱進適時調整以契合用人機關之需求。基於地方特考與高普考試性質及用人機關範圍相近,同職系、同類科核心職能相同,經徵詢各縣市政府意見,參照112年3月7日修正發布之高普考試規則,修正地方特考三等、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並提高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口試占分比重為20%,以強化選才效能。

又為避免三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數調整後,適用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一附註一原規定「技術類別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三等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之應考人,無法報考,考試院爰增訂三等考試技術類科應考資格5年緩衝規定,以為過渡。

此外,為使應考人有所準備與因應,並配合112年地方特考辦理期程,明定上開修正規定施行日期為1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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