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年金改革措施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以來已屆滿5年,考試院與行政院已依法會同建立軍公教人員年金制度監控機制,同時完成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首次檢討,並確立之後定期檢討方案。
考試院指出,依107年7月1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92條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後,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5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考量軍公教人員均併同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且於軍教人員退撫法律亦定有相同檢討規範,為求一致性處理,銓敘部已於今(112)年4月10日邀集國防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召開會議進行首次檢討,共同研商軍公教人員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之建立,同時確立年金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發展定期檢討之時程及方式;後續由國防部、教育部及銓敘部循程序分別陳報考試院及行政院,完成二院會同建立事宜。
考試院說明,銓敘部根據前述會議共同研商確立的監控機制及定期檢討方案,經提報考試院今年7月6日院會審議通過並依法完成與行政院會同建立程序,未來將以(一)退撫基金財務定期精算結果、(二)年金永續指數及永續指標燈號、(三)退撫基金收、支情形及營運績效、(四)退休(職、伍)人員調降所得節省退撫經費挹注退撫基金情形、(五)配合112年初任公務(教育)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實施,政府編列預算撥補情形,及(六)軍公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情形,作為監測指標;未來透過持續觀測上述監測指標,據以評估退撫基金財務之永續性,並以一個世代為30年之基期,確保退撫基金財務穩健,之後每5年進行定期檢討。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為使公務人員年金制度設計趨於合理並確保退撫基金財務穩健,政府自107年7月1日起實施各項年金改革措施,採循序漸進方式進行,以兼顧對退休人員之衝擊性,經過首次檢討後,隨著今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改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現行退撫基金財務仍須另由政府編列預算撥補,因此,目前各項改革措施仍予維持,以確保改革目標得予落實。
考試院表示,未來將依考試院與行政院會同建立之公務人員年金制度監控機制與定期檢討方案,持續滾動檢討年金制度設計,確保財務健全與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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