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第6條及第8條修正案,增訂國防法務官考試第一試筆試得彈性增加錄取名額參加第二試口試,第二試錄取人員並採行正取、備取制度。錄取人員若未依國防部通知時間辦理入營、入伍或接受專業訓練時,將由國防部通知備取人員依照考試總成績依序遞補。
考試院表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於111年6月15日增訂公布第3條之1,國防部為辦理國防法律事務,得置國防法務官,而國防法務官的考試由考試院負責辦理。考試院於111年10月31日訂定並發布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並於112年3月舉行首次考試。由於國防法務官是以軍官身分任用,第一試筆試的錄取人員必須經過體格檢查合格,才能參加第二試口試。第二試錄取的人員,如果是後備役軍官或未具備現役或後備役軍官資格的人員,必須根據國防部的規定進行志願入營或入伍後,才能接受國防法務官的專業訓練。
考試院說明,112年首次舉辦之國防法務官考試,第一試錄取人員依照現行考試辦法規定,以需用員額30人加二成足額錄取36人,其中28人於規定期間繳交合格體格檢查表,第二試(口試)到考24人,均全數錄取。112年7月4日榜示後,錄取人員中有3人無意願受訓,5人保留受訓資格,實際參與受訓人員僅16人。考選部指出,因有筆試錄取者未符合體檢標準、符合體檢標準者無意願參加口試或通過口試者無意願參加訓練等因素,導致考試錄取人數及實際受訓人數,與國防部需用員額有相當的差距,國防部基於用人需求,建議調高第一試加成錄取的比例,並增設正取、備取制度。
考試院進一步說明,為了落實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3條之1 立法目的,滿足國防部對於法律專業人力之任用需求,同意修正國防法務官考試辦法第6條及第8條,以廣納外界優秀人員進入國軍服務,提升國軍法務專業法治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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